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請問各位大大假設有一個社區的總戶數是160戶(每戶坪數都一樣),有120戶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時有85戶同意訂定或修改社區規約,這樣算是有通過嗎?
有些人的算法是120÷4×3=90,認為85戶未達法定訂定和修改社區規約決議人數,屬未通過。
leoliou wrote:
小學數學而已請問您認...(恕刪)
之前有上過公寓大廈管理的課程,聽老師說法律之所以要求訂定和修改社區規約要2/3以上出席、3/4以上同意的原因是要社區總戶數過半(2/3×3/4=1/2)同意才能訂定和修改社區規約。
但是小弟在想假設社區總戶數160戶全部出席開區權會,要3/4以上同意(160×3/4=120)才能訂定和修改社區規約,和當初訂定該條文的本意(社區總戶數過半81戶)好像不太一樣。
看看總統立委市長議員大選.
最高票(超過1票)就是當選人.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比照辦理?.不行
看看國會立法院會議之決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出席委員過半票數.
正反二方.甲級動員.黨紀處分.爭取過半...
看看區權大會議之決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出席區權大過3/4票數
??? 這個法條.引起極大反彈傳媒批判
總統市長立委大選..超過1票就是贏家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出席(過半票數)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出席(過3/4票數)
區權大.比總統市長立法院.更更更偉大?
故意刁難區權大.讓你很難決議定新規約
多少立委接受XX政治獻金買房賣房炒房
不服?.等你當總統.動員修法廢掉此條款
反彈抗議後.接著制定補救法規.第32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出席區權大過半票數.
懂嗎.再次票決.出席過半票數同意.過關.
很多社區從簡.第一次投票過半數.就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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