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各位大大好~有一個租賃相關的問題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們
是這樣的,小的家裡從事餐飲業,店面是用租的,
我們從2007.9月起租,租約一年一簽,租金月繳。
房屋狀況為3樓半透天厝,1樓做為餐飲店面,2、3樓自住。
直到2012年的時候,房東認為每月簽收租金以及每年簽訂租約太麻煩,便協議不簽署合約,
但當時我們覺得不簽合約沒保障,還是希望房東與我們簽約,於是房東便將租賃合約改成兩年一簽,
就這樣簽訂了2012.10.01~2014.09.30的合約。
2014.09.30合約到期,我們準備續簽,房東認為還是太麻煩,覺得不需要簽約,
房東常常也連絡不到人,我們也找不到房東可以簽屬,於是就在沒有合約的情況下繼續承租,
按時繳納租金直到2019年。
2019.3月,也就是前幾天,房東電話告知因為他兒子沒工作,要自己開店了,所以要收回房屋,
希望我們能儘速搬離......。
我們告知房東,開店不是自住,很多設備裝潢都是投資,
一時之間我們沒有這麼多現金跟能力去搬遷,
希望能至少給我們2-3年的時間來準備資金跟尋找新的開店地點,房東認為不可能,
要我們必須要在今年9月結束之前搬離房屋。
我們自行上網查了資料,在這種情況下租賃契約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
"不定期租賃契約"房東提前告知都可以不再續租...
想問的是,這種狀況下我們還有權利爭取時間來籌備新店面嗎?
而我們並不是不想搬,只是這麼突然跟臨時會產生現金超出負荷,我們是想搬也走不了。
一旦歇業籌備,就沒了收入,所以才想跟房東爭取2-3年時間,
至少我們能繼續有收入,一方面也開始籌備新的店面。
如果大大們有相關經驗,再麻煩傳授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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