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台中市看到一塊地(位於新光三越對面),使用土地分區為第三之一商業區,已查詢過市府公告,皆查無相關說明!!
懇請各位版友解答下列問題:
1.有人了解此土地分區的使用限制、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相關規定??
2.此地之價值是否會高於一般住宅用地??
3.據我了解商三之一營業項目不能為加油站,為何全國加油站能在此營業??
第二十一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
之使用:
一、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製造爆竹或煙火類物品者。
(二)使用乙炔,其熔接裝置容量在三十公升以上及壓縮氣
或電力從事焊切金屬工作者。
(三)賽璐珞或其他易燃性塑膠類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
加工者。
(四)印刷油墨或繪圖用顏料製造者。
(五)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之噴漆作業者。
(六)使用氣體亞硫酸漂白物者。
(七)骨炭或其他動物質炭之製造者。
(八)毛羽類之洗滌洗染或漂白者。
(九)碎布、紙屑、棉屑、絲屑、毛屑及其他同類物品之消
毒、揀選、洗滌或漂白者。
(十)使用動力合計超過零點七五瓩從事彈棉、翻棉、起毛
或製氈者。
(十一)使用動力合計超過三點七五瓩從事削切木作者。
(十二)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角、牙或蹄者。
(十三)使用動力合計超過二點二五瓩從事研磨機乾磨金屬
者。
(十四)使用動力合計超過三點七五瓩從事碾碎礦物、岩石
、土砂、硫磺、金屬玻璃、磚瓦、陶瓷器、骨類或
貝殼類者。
(十五)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製造者。
(十六)使用熔爐鎔鑄之金屬加工者。但印刷所之鉛字鑄造
,不在此限。
(十七)使用動力超過三點七五瓩從事磚瓦、陶瓷器、人造
磨石、坩鍋、搪瓷器之製造或使用動力之水泥加工
者。
(十八)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
(十九)使用機器錘之鍛冶者。
四、殯葬設施、動物屍體焚化場。但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
者,不在此限。
五、廢棄物貯存、處理、轉運場、屠宰場。但廢棄物貯存
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分裝、儲存。
但加油(氣)站附設之地下油(氣)槽,不在此限。
七、馬廄、牛、羊、豬及家禽等畜禽舍。
八、乳品工廠、堆肥舍。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十、賽車場。
十一、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業、釀(製)酒業。
請在參考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囉
其實河南西屯路口的加油站也是商三
建蔽率70
容積率420
上限容積630
都市計畫區臺中市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區西屯地區細部計畫
此區計畫圖似乎有標示「附11」
臺中市都市計畫(西屯地區)細部計畫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
四、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之使用限制如下:
......
......
(三)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商業區相
關規定管制。
(四)第二之一種及第三之一種商業區除不得為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
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娛樂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場、加油站、殯葬服務業之使用
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商業區相關規定管制。
(五)主要計畫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變更之商業區(計畫圖標示「附11」者),未依「臺中市都
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提出回饋者,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依「第二種
住宅區」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
(六)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變更之各種商業區,如
有其他使用限制規定,應以經本府核定發布實施之各該計畫書為準。
以上現行條文
以下修訂前原條文
(三)第一、二、三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商業區相關規定管制。
(四)住變商部分另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
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部分(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管制之。
92中工建建字第01092號 93府都建使字第00894號
建築執照存根 使用分區 第三種商業區
依修訂前原管制要點似乎無限制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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