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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屬性

請問大大,最近看登陽建案,也準備要簽約,發現自己選的車位是獎勵停車位,請問會有什麼問題嗎?另外登陽業務也說車位沒有獨立權狀,是這樣的嗎?
2018-09-24 23: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屬性

MV wrote:
請問大大,最近看登...(恕刪)
我買房子都有車位的坪數和價格,怎會沒有獨立權狀?嗯嗯,我再來了解一下,好怪?

MV wrote:
發現自己選的車位是獎勵停車位,請問會有什麼問題嗎?...(恕刪)

先查閱建案取得建照的日期,差別很大。
這個問題我也很有興趣了解
只是網路上資訊不多
希望有知道的大大們分享一下
MV wrote:
請問大大,最近看登陽...(恕刪)

現在的車位都是約定專用
也就是說只有使用權沒所有權
如何使用受管委會約定,一般新大樓都僅停汽車
要獨立權狀要找幾十年舊大樓了
那種獨立車位就可單獨買賣
新的無法單獨買賣,但會標在權狀裡

kiwibodum wrote:
現在的車位都是約定...(恕刪)

停車位有法定停車位跟獎勵停車位,前者是買房子時一起買算在房屋權狀上,隨房屋移轉一起移轉,獎勵停車位是獨立權狀可以單獨買賣.獎勵停車位會規定可供外車計時收費,但一般是不會真的實施.帝寶有對外出租車位就是屬於這種.也沒有老大樓才有的問題,獎勵停車位的數量越來越多.
其實可以參考
https://news.housefun.com.tw/appraisa/article/569509200968
kiwibodum wrote:
現在的車位都是約定專用
也就是說只有使用權沒所有權
如何使用受管委會約定,一般新大樓都僅停汽車
要獨立權狀要找幾十年舊大樓了
那種獨立車位就可單獨買賣
新的無法單獨買賣,但會標在權狀裡

車位有分法定、增設、獎停。
獎停有獨立產權的。
法定、增設停車位正確的說使用權來自分管協議,不是約定專用。
約定專用是某一公設、樓地板或空地全部由某一戶專用;分管協議是就共有部份分割小區域,大家協議各自可以管理使用那一些小區域。
但有某一停車位使用權,也可說有專用權,差別是這專用權是大家分別擁有一小部份的專用權,不是獨佔。
至於停車位受管委會約定(束之誤)是錯的!
雖然分管協議的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但還是'權';任何規範停車位使用,需載明於規約,不是管委會愛怎樣就怎樣。
停車位使用需合於使用執照載明之用途,依據內政部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之解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
腳踏車尚無違法(沒有違反使用執照載明之用途)。前面說了,管委會不得干涉,但若載明規約呢?(規約是一種社區所有區權人的共同約定),規約幾本上對專用區或區分所有區,可以管的是在外觀(美觀)或有涉及安全或干擾其它住戶的狀況。
停車位禁停機車這樣的規定,只能以影響外觀為理由,好像理由稍嫌薄弱一點,住戶在自己的車位上停放機車並無不法。上了法院就看個案狀況和法官心證,禁停機車規定並不一定贏。個人覺得社區不應去管車位停放機車,它能影響多少觀瞻?試想若以觀瞻為由,禁止雙B外外車輀停放,可以嗎?或為美觀規定只淮某一色系車輛停放,合理嗎?
同理,停放機車又不違反使用執照規定,何必限制?
sgleepapa wrote:
獎勵停車位會規定可供外車計時收費,但一般是不會真的實施...(恕刪)

102年後取得建照者,一定要開放給不特定公眾使用。
至於如何落使,各地方有地方規定,一般建照申請得附附停車場規劃(獨立出入口),和營運計劃。
法令上,目前公寓大樓的停車格空間會有以下三種型態,權利歸屬也會區分為「有產權」與「僅有使用權」兩類:

一、法定停車空間

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的比例所應設置的停車位空間。

法定停車空間在權狀登記上,「不得」以個人專有部分做登記,僅得列入共有部分(也就一般所稱公共設施)登記為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共有,所以沒有單獨核發一張所有權狀。也因為不能分割,沒有獨立權狀,法定停車位則只能內賣,就是轉賣給同一棟大樓的住戶所有權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2項規定,法定停車位屬主建物的公共設施,不能和主建物分開買賣,或是單獨移轉給主建物屋主以外的人,在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停車空間面積由所有住戶登記並分擔,欲停車之住戶向管委會以承租方式或簽立住戶分管協議方式取得使用權利;或者登記為「小公」,經過住戶合議由部份特定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需分攤持分(計算管理費和房屋稅時有差)。但不管登記為大公或小公,只能在建物權狀內從共同使用持分坪數多寡來辨識,不會另外核發一張權狀;也因為共同使用部份,在每一持有人對所共有部份均有相同權利,地政機關也無法在權狀或登記簿上標示註記有無停車位。

二、增設停車空間

這種停車位最單純,是建設公司在地下室「自行增建」的停車空間,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但不能賣給同棟住戶以外的人),但若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的證明,就可登記為主建物,在取得權狀後就可獨立買賣(能賣給同棟住戶以外的人)。

增設停車空間如符合構造上、使用上的獨立性,且有編列門牌或領取所在地址證明者,得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物,此種停車空間單獨核發權狀,可單獨出售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以外之人。在1996年2月以後,地政機關另外增設車位編號登記,起造人可以選擇依使用執照圖說竣工圖轉繪,所劃設的停車位測繪,辦理停車位編號登記。如此再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的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即予以加註「車位編號OO」,在建物的謄本上也看得到。

換句話說,若你除了房子建物權狀外另有一張權狀,上面登記有另一個建號的主建物持分,以及停車空間的所有權持分,這種狀況下你擁有的可能就是可以外賣的車位,也就是可以賣給同一棟大樓所有權人以外的外人。

三、獎勵停車空間

指依直轄市或當地縣(市)政府訂定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有關法令規定增設的停車位。一樣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不能賣給同棟住戶以外的人),同前述若能取得權狀,也可獨立買賣(能賣給同棟住戶以外的人)

但這類停車位在使用上會有爭議性,因為依法令規定,所謂的「獎勵停車空間」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因此購買這類停車位的人,不僅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的所有權人。但若根據內政部民國84年10月3日函令,車位的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的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所以大樓常會以一些特殊的方式隔擋外車進入,一般人也較難辨識哪些車位是獎勵停車空間,所以也較少發生有人搶占車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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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資料看起來獎勵車位要小心,哪天外人就把車開進去停在你的車位上,因為那是獎勵停車空間,公眾都可以使用
不過實際上各個社區都會想辦法阻擋吧,我猜最重要的點應該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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