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這幾天下訂一間預售屋~
合約書內容關於土地轉讓的問題,想請問這個規範合理嗎??
一.買方於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土地產權移轉申報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期款前,如欲將本契約土地轉售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其轉讓應依本契約約定內容之相同條件訂立新約。
二、前項於轉售時,買方應繳納本契約土地總價款千分之一為手續費於賣方。
關於第二點覺得有疑問,還沒過戶為什麼不能轉讓??這條可以叫他改嗎??目前是打算自住,但是因為是預售屋,還有1年多才會完工,中間是否有變數也不知道,不想被這個條款綁死~
請各位達人提供一下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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