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成堂 vs 文林苑

這幾天看了一堆新聞
也看了一些前輩的文章
心中有一些感想
土地 房產的所有權人 能擁有100%處理土地的權力嗎??

先別砲我 看一下標題
再聽我說個故事

有個表舅公 在桃園有一片四合院 外加一大片田
四合院有一百多年的歷史 (我一年固定會去一~兩趟)
桃園縣文化局 要將這四合院例為古蹟
有一些學者類的人主動拜訪 照相 也希望能將建築物 例入古蹟保護

表舅公就不爽了 嗆明 如果有人敢送件 隔天就只會剩一堆磚瓦
文化局+學者沒有人敢送件 一切當作沒發生....

在我的心中 我希望表舅公可以讓四合院成為古蹟
這是前人的心血 更是後人對歷史文化的一種尊重

好...但....現在問題出現了...
這四合院的命運 是所有權人決定 還是 其他人??

如果說 將四合院例為古蹟 來符合公眾利益
那文林苑這個案子 為什麼不行??

如果說 所有權人擁有絕對的權力 那拆不拆四合院 其他人也沒資格置喙

好像又是個大問題....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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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是不是公共利益 這很有得吵
但是 只要打著公共利益的旗子 就可以拆別人的房子嗎??
或者是 只要老子喜歡 百年古蹟 也可以拆光光??

換個角度想 都更的難度這麼高
農業用地 都被拿去重劃 變成住宅區 工業區
而舊市區放著爛
"人"真的有這個權利 一直開發土地嗎?? 反正老子有所有權 你管得著嗎??
2012-03-29 23:4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瑞成堂
文林苑好像不是公眾利益.......



如果說 將四合院例為古蹟 來符合公眾利益
那文林苑這個案子 為什麼不行??

首先 文林苑是都市更新建案的名稱 非古蹟

CCJ1128 wrote:
土地 房產的所有權人 能擁有100%處理土地的權力嗎??


自己的土地當然可以自由使用 收益 處分或設定負擔

不過依土地法第10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
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只要是中華民國領域內土地 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國有 國家擁有土地上位所有權 人民擁有的是下位所有權 簡單說意思就是 只要國家合法的要你的地 你就非還國家不可
所以國家如果合法的要求保護您表舅公的四合院 說不反而違法
只是現在民意高漲 又經過苗栗大埔事件後 已經修改土地徵收條例 除非有其必要 不會隨便徵收私有土地

這次的都更案不一樣 非屬公眾利益 又不是全數決 只採多數決 所以爭議比較大

黃色螢光筆 wrote:
首先 文林苑是都市更新建案的名稱 非古蹟...(恕刪)


這我知道...

黃色螢光筆 wrote:
依土地法第10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恕刪)


要依法論法
文林苑王家 目前輸定了
就算在憲法法庭 打贏了 能拿到的也只有錢 老房子是回不來了

事實上 我表舅公的心態 跟 王家有點像
這土地 房子是老子的 老子想怎樣就怎樣 誰管你古蹟還是市容美化

如果以該都更區域來看,王家不參加合併都更,會使得該都更無法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而影響到其他36戶的合法都更權益
但王家拒絕參加合併都更是他的合法權益,只要王家把完整的法律程序給走完,取得於法有據的條件就行
或是,王家把周圍的土地給買下來,成為自己的建築線,讓自己不會因為鄰地都更而成為袋地畸零地,那也可以不參加合併都更;或是王家的建物內縮,留出建築線,那也可以不參加合併都更
否則,依現行法令來看,王家不參加合併都更又堅持甚麼改變都不做也只會造成損人不利己的結果
相對於王家來說,另外36戶應該算得上是公眾利益,所謂的"多數決",就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
為了5%的王家去侵害合法的95%住戶權益,應該是不符合公益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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