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中工作好幾年了房子都是用租的~今年決定要和女王結婚了也開始物色房屋~這幾各月在豐原神岡的房屋看了好幾間~滿意的又好貴便宜一點的又不滿意就在這幾天晚上又去看了一間公寓~在豐原成功路的巷子內 "芝柏傳家"一進門就驚為天人阿光那客廳大概就有20坪大建坪44坪~開價340萬左右(不含車位、16年屋齡)這大概是目前覺得最划算的房屋可是很疑惑的是為何這房子這麼便宜~有大大知道這間公寓的秘辛嗎~為何可以賣的如此便宜~
十六年 這房子管路 水管 線路都要檢查,另外如果還款能力允許下還是買透天(十幾年透天 很多) 如果來個類似九二一地震.透天優於公寓建議多看多比較 找到你自己房子,我找了半年 終於在潭子靠近東寶國小附近找到建坪50 久樘建設去年買 95年蓋好中古屋,含裝潢 傢俱 冷氣 不到500萬,建議 多看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裁判字號】 89,易,3907【裁判日期】 920925 <--請自行上司法院網站查李家同教授說:讀判決書可以訓練邏輯思考能力,我沒那麼有上進心,找判決只當投資依據。。。判決的結果是無罪,剛好供您參考,讓您練習一下<邏輯思考能力>不過人雖無罪,房子倒了也是事實。。。這件當然不是您看的案子,但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家建設公司蓋的,名字有點雷同您自行查證。。。
丁 wrote:樓上的大大給點提示吧...(恕刪)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裁判字號】 89,易,3907【裁判日期】 920925【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裁判全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丙○○、辛○○、己○○、乙○○、甲○○、丁○○均無罪。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戊○(另為不起訴處分)係設於臺中縣豐原市○○○路一五二號二樓之芝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芝柏公司)負責人,被告辛○○與被告己○○均為依建築師法規定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被告丙○○則為中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新營造)之負責人。戊○於民國八十一年間以其所經營之芝柏公司為起造人,委託被告辛○○與被告己○○建築師在坐落於臺中縣太平鄉(即現太平市○○○段第九八一、九八二、九八二之一、九八三、九八四、一0一九、一0二0地號之建築基地上,設計並監造地上十二層鋼筋混凝土(RC)構造之建築物二棟,共一百九十一戶,由中新營造負責承造,並由中新營造僱用被告乙○○擔任主任技師,被告丁○○(原名柯金木)擔任工地主任,負責工地監工之工作,中新營造再委請被告甲○○承包工地鋼筋部分工程。於八十一年間申請建築後,經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八十二年一月九日以捌貳工建建字第一六三號核准建築,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間完工,以「元寶天廈」為名,對外銷售,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被告辛○○與被告己○○係本件建築物之設計人與監造人,依建築師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負有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及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之義務,而被告丙○○、乙○○、甲○○及丁○○係實際執行該建築營造之人,其應按核准圖說施工,且施工時應遵守建築管理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偷工減料,以維該建築結構達到安全無虞之程度。詎被告丙○○、乙○○、甲○○與丁○○於營造上開工程時,竟未按核准圖施工,且未遵守建築管理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而使該建築物之營造有下列瑕疵:一樓編號1C53之柱:柱頭部分之混凝土發生嚴重壓碎破壞,經觀察裸露之柱主鋼筋後發現,所有鋼筋之施工切斷點均在同一位置,且極接近柱端。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及第三百七十條之規定,鋼筋之搭接處不得互相重疊。但一般為求施工便利,均在柱頭處進行搭接,致使搭接處鋼筋密度過大,混凝土澆置時,粒徑較大之粒料無法通過鋼筋之間,使得混凝土填充不確實,而有間隙或蜂巢現象,以及造成混凝土提供的握裹強度不足,導致遭地震時鋼筋應力未達降伏強度,即已在柱頭發生握裹失敗。一樓編號1C57之柱:經觀察裸露之柱主鋼筋後發現,所有鋼筋之施工切斷點均在同一位置,且極接近柱端。且箍筋有三號、四號兩種,在查閱結構圖後發現設計箍筋均為四號,與圖說不符。一樓編號1C33之柱:發現底部有一個沙拉油桶深入柱體結構約十公分,乃由於在灌漿時施工不當,導致此一沙拉油桶移位。一樓編號B59之樑:經觀察裸露之樑主鋼筋後,量測四根八號鋼筋之彎鉤長度各為30公分、26公分、32公分以及42公分,按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八號鋼筋九十度彎鉤長度不得小於30.48公分,因此,其中三根合於規定,一根不合規定。由工地現場所取得之材料來看,混凝土有兩個試體強度不足,對建物結構安全有明顯之影響。而辛○○、己○○明知有上開瑕疵,竟未就上開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及施工規範事項為監造與現場監工,要求施工之營造商改善,致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下稱集集大地震)時,該集合式建築物之F棟一樓柱子斷裂,建築物崩塌,再於翌(二十二)日餘震時,傾斜倒於集合式建築物A棟,致生公共危險,該F棟並經臺中縣政府會同鑑識機關勘查後認定為全倒之危險建築,因認被告丙○○、辛○○、己○○、乙○○、甲○○、丁○○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著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時,均須達於一般之人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自明。...截自司法院網站裁判書內容
謝謝樓上的熱心,判決書中提到,<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間完工,以「元寶天廈」為名,對外銷售,>剛好快滿100-84=16年開版版主,很熟悉的數字吧。。。我是不敢說的太明顯,擋人財路,壞人名聲。。您自己判斷,要記住李家同老師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