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廳後面的都市計畫

演藝廳後方在去年六月通過都市計畫要變更為商業用地
我查了一下地籍圖 看那邊都還是農地
看親戚賣了塊農地 一坪都賣到十幾萬
不知這邊都市計畫是要如何執行
是農地直接徵收 最後再依比例分配商業用地
還是原本的農地直接變商業用地呢
2014-04-07 1:30 發佈
那裡屬於"自辦市地重劃",採原地原配.
想更進一步了解,上網查:苗栗縣頭份變17重劃案



據那邊 建商代銷 的說法~


運動公園前土地~

從便利商店到演藝中心旁不包含演藝中心後期後面的土地~

這一塊在20年前就已經重畫成商業區~

以後政府還要在那邊棋盤的街道上弄人行徒步區~說會像是台北信義區一樣


而演藝中心後面的土地還未變更~

目前上面的一些聲色場所~因是商業區~所以也沒有公權力可以強制驅離~

如果要讓那邊環境單存化的話~要往後住戶多了以後自己去抗議~

有人知道演藝廳後面的都市計畫進度嗎?沒看到任何的工程進行阿!

吉兔兔 wrote:
演藝廳後方在去年六月...(恕刪)



之前聽聞~目前地主有再辦理自地重劃~待苗栗縣都計科審查通過

gy141253 wrote:
據那邊 建商代銷 ...而演藝中心後面的土地還未變更~
目前上面的一些聲色場所~因是商業區~所以也沒有公權力可以強制驅離~
如果要讓那邊環境單存化的話~要往後住戶多了以後自己去抗議~...(恕刪)


呵~~呵~~ 商業區合法經營業者居民去抗議無法律可支持喔!!
除非檢舉有違法事宜or噪音太大...等等 ~~
不過依台北 新竹 的商業住宅大樓1F,2F來看,很難...頂多換個店名繼續!
除非商業住宅大樓1F 無店面,1F只有大廳保全等設施!

參考法源:
內政部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住宅區得設置樓地板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之飲食店,
且其使用限於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另外,該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住宅區禁止設置之行業包括:
「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也就是說,住宅大樓一樓可做正常飲食店,但不能有酒吧類...
像台中市發生火災的ALA PUB,雖然登記為「哈克飲料店」,實際上大家都知道是飲酒店(屬「無陪侍者的酒吧」),
還是不得在住宅區營業。
但商業區商業大樓1F,2F 就可設 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等等飲食店....
3F以上只要可以申請營業登記就可經營公司行號!

若是住辦混合大樓,例如15F之住辦,2-5F登記辦公室,6F以上登記住家!
那 2-5F 辦公室申請營業登記肯定有不特定的消費者跑上樓的,
那 6F以上商業區大樓登記住家是否可公開營業?基本上管委一定不同意!
要找建築師辦理用途變更,完成後會有使用課的公文,再以公文堵住管委會的嘴 ---> 一般房東不會做!

大多住宅大樓二樓以上不能申請營業登記,有些縣市也比較沒那麼嚴,
不過有些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條例開放「住宅」用途可當「辦公室」使用;
有些則只開放幾樓以下之建築可當辦公室使用(像台中市就規定5樓以下之建築物,可開放「辦公室」使用)。



之前從高處看 鐵圍籬內似乎有在整地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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