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房地產的業務一直要我簽不動產購買意願同意書 就是要跟賣方斡旋,因為是第一次買房想說簽了沒有成功也是可以拿回斡旋,所以後來簽了,斡旋也沒有成功,所以就取消斡旋拿回支票~
但事後仔細看合約書才發現其中有一項”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上的 "若立書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賣方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就上開方地與賣方成交時,視為立書人同意視為受托人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立書人仍應給付委託承買價款百分之二為服務報酬" 來向我方收取服務費,並使我不能在二個月內委託他人成交。”
我知道這房子是一般約(其他仲介或屋主都可以賣)
是不是說我不可以委託其他仲介購買房子?
如果我 透過另一家仲介成功購買房子 會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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