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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未來3、東站雙城、美居君品、仰森、詠森選擇

品未來3的建商有說過其(品3)中庭是屬容積獎勵來的,所以會是開放式的空間,那其他建案呢?謝謝。
品三好像把大門蓋起來了,好像已經不是開放式空間了哦!
中庭是開放式空間無誤,告示牌都有了
新竹或竹北也有不少這種建案,但要小心
為了可以多一點的容積獎勵建商賺很大
問題是建商有沒有將中庭當公設又向買屋者收公設坪數收錢?苗栗還有哪些建案是有設開放式的中庭?或假裝不開放的中庭
我想問板上大大一個問題,我最近購入品未來3,我一直以為是竹南,沒想到看到門牌的地址是頭份市!請問竹南跟頭份會有差別嗎?
sawx2095 wrote:
新竹或竹北也有不少這種建案,但要小心
為了可以多一點的容積獎勵建商賺很大...(恕刪)


還有一種建商常用的賺錢手法, 一般社區停車位有三種 :
1. 獎勵停車位: 常見一般住戶的停車位 , 有產權及獨立權狀可以單獨轉讓 .
2. 增設停車位: 在法定停車位之外 , 自行增設的車位 , 亦具備產權與獨立權狀 .
3. 法定停車位: 有產權但無獨立權狀 , 不得與建築分開轉讓 , 屬於社區公共設施之車位 .

你買房子會選地段與坐落方位 , 但是你買的汽車停車位是什麼種類??
買賣房訂定合約 , 合約內並不會註明車位種類 , 建商也不會主動跟你提及 , 鄉親買房要做功課先確認 , 此分類可在使用大樓建照與執照的圖紙內查出 ; 以上則以第 3 類車位最具備爭議性 , 社區管委會有權依照法條或住戶決議收回使用權 , 法定停車位的價值是一般獎勵停車位的對折價值 , 宜慎之好為之 ...
品×3的地有水利地通過
基地剛好是竹南頭份分界線
頭份門牌學區會是永貞國小

紫南星 wrote:
還有一種建商常用的賺錢手法, 一般社區停車位有三種 :
1. 獎勵停車位: 常見一般住戶的停車位 , 有產權及獨立權狀可以單獨轉讓 .
2. 增設停車位: 在法定停車位之外 , 自行增設的車位 , 亦具備產權與獨立權狀 .
3. 法定停車位: 有產權但無獨立權狀 , 不得與建築分開轉讓 , 屬於社區公共設施之車位 .
你買房子會選地段與坐落方位 , 但是你買的汽車停車位是什麼種類??
買賣房訂定合約 , 合約內並不會註明車位種類 , 建商也不會主動跟你提及 , 鄉親買房要做功課先確認 , 此分類可在使用大樓建照與執照的圖紙內查出 ; 以上則以第 3 類車位最具備爭議性 , 社區管委會有權依照法條或住戶決議收回使用權 , 法定停車位的價值是一般獎勵停車位的對折價值 , 宜慎之好為之 ...



紫大文中提及

法定車位的最具備爭議性?
法定車位的價值是獎勵車位的對折價值?
社區管委會有權依照法條或住戶決議收回使用權?


老頭子懇求紫大開一則專文來開導老頭子一整個錯誤的觀念了。




老伯我自己有先做功課 , 這好像是基本通識吧 ! 提供給大家分享 .

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法定停車位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

3.法定停車位依 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 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故沒有權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4.法定停車位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注意其屬性

5. 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實施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金林柳 wrote:
老伯我自己有先做功課 , 這好像是基本通識吧 ! 提供給大家分享 .
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法定停車位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
3.法定停車位依 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 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故沒有權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4.法定停車位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注意其屬性。
5. 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實施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謝謝金大引用了許多法規來說明「法定車位」的相關規定,感謝你熱心協助回答,相信你對於這些相關規定都有涉略與瞭解。

但是,老頭子要問的其實是,這些規定是否有像紫南大前文所提到的「社區管委會有權依照法條或住戶決議收回使用權」,法律是否有賦予社區管委會能夠強制將住戶所承購的「法定車位」依據法條或住戶決議收回使用的權力?若有,其法源依據是什麼?而社區住戶的決議能否侵害當事人所購買的車位所有權?老頭子比較好奇的是,管委會的權力有這麼大可以直接收回住戶花錢購買的「法定車位」的使用權?

總之,老頭子還是很想進一步瞭解這個這麼重要的訊息。



紫南星 wrote:
以上則以第 3 類車位最具備爭議性 , 社區管委會有權依照法條或住戶決議收回使用權 , 法定停車位的價值是一般獎勵停車位的對折價值 , 宜慎之好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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