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 第28條:
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
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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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面第28條第二項所述... 依法行政下去, 宣告書狀證件無效... 這樣還能爭什麼呢?
是這法規問題嗎?
還是人民有問題?
有達人可以回覆一下嗎? Thanks!
九鳳 wrote:
我本身也是大埔土地的徵收戶,我們家在附近算是大家族,所以很多親戚在大埔都有地.(約30~40人吧)
其中大部份的人都同意徵收,我只道的只有一位不願被徵收(洽巧他是我們親戚中土地持有最多者)
當然土地開發所帶來利益非常龐大,我相信整個過程也有見不得光的事.
所有的徵收戶,大多同意,有些不同意,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考量,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就以我來說,我是同意戶.土地是祖先傳下來的.父親這一代還有耕田,但我沒耕過田,所以我當然希望
這塊農地可以開發,就己價值來說,未開發農地一坪約1~2萬元,徵收後100坪農地換回46坪建地,每坪市價約(12~20萬,看抽到的區塊而定)
例如:徵收前100坪農地,每坪賣2萬=200萬
徵收後100坪農地變46坪建地,每坪以12萬計.46x12萬=552萬.
徵收前後差了好幾倍.
當然大家都會認為,政府在炒地皮,沒錯,就是在炒地皮,
(請原諒我的自私,誰不想有塊在那邊,沒做什麼事,土地價值就漲了有幾倍.)
大部份的徵收戶,我認為都是受益者,少數不願意被徵收戶,有他們的立場,房子被拆我也很不捨.
但冤有頭債有主,去找他吧.
...(恕刪)
你講的最實際最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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