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自行刪除

原有增建他們或許可以拖
但要在加到2樓時就可以去舉發了

防火區隔可以選擇不留應該是沒錯 但該範圍內需用防火建材 應是不能開窗吧
好像要距地界1公尺以上才能開門窗

至於火災 應該是說
他如果燒到你 你絕對可以討
你如果燒到他 應該也難辭其咎...
很怪的邏輯 是吧
我們的法官 很隨性的 真的有事 很多法規都是參考用的
拿交通糾紛中最常見的一條來比喻 應注意而未注意 夠清楚吧

先去鑑界吧
不會花你很多錢 我們這邊是1筆地4000元啦
可以先去地政問問 應該有志工可以問 問問不用錢的
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

SGL wrote:
應該是臨地界範圍1....(恕刪)

以前的防火間隔是以留設防火帶的概念定出來的法規,像樓主的狀況,就是每人各退1.5m構成的3m的防火帶,而建物不能突出這個部份,而民國九十三年後,防火間隔是以防火性能為主,也就是說離地界0~1.5m的部份要1hr的防火時效,1.5~3m的部份要0.5hr的防火時效,建物只要落在這個部份外牆就必需依這樣的法規檢討,因為早期的建物都留有1.5m的防火間隔有些人都會想說那是自己的土地,不蓋可惜,如果公權力沒有介入的話,就會造成樓主今天的狀況,至於污水下水道要退多少的問題,這個不屬於技術規則的範圍,建議可以向當地政府水工處或建設處查詢。
沒啥好爭,申請復丈方知孰是孰非。

jutfq wrote:
我是苗栗縣名!我家是...(恕刪)
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


其實大家的爭議點是在防火巷的問題.
而防火巷是屬建築法規範疇, 而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是當初在送建築圖時就決定的)
但是台灣的住戶幾乎會延伸廚房到防火巷內(所以有些防火巷是在住家內), 另外公機關大多
不管這個問題, 因為住戶大家都延伸(也就沒有人舉發)

這一次通過的下水道法中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80&Itemid=57

第十四條 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
第十六條 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土地時,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遭受損害時,應予補償。如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這次強制的.

而目前台北市是全拆即各 75cm(total 150cm), 高雄是 40cm(total 80cm),宜蘭不拆
各個地區的拆除方式不同, 請洽當地的管理單位..

另外還有相關法規.


ps: 防火巷基本是沒有交稅的(地價,房屋), 他是公用地
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
我家.....新店,剛剛做完

台北縣市的下水道工程,這是政策的,一定會做低

-----------------------

我家是後面打掉,重新砌牆

先找地政鑑界(這個自費的,該花的還是要花低)

然後公所說,沿用台北市規則,中心界線兩邊各 75 公分 [這是最低限度]

說:再低工程車就進不去了 ^^"

所以我們就中心線內縮 75cm

新的污水管都已經先預留好給公共建設下水道的銜接處 <--- 這個一定要有,不然將來會再打掉一次

------------------------

我家後面的住戶跟你有一樣狀況

他距離中心線只剩 25cm

對方也知道將會做下水道

他打算來做時再拆掉....

與案主不同的事,對方都賴你家的 = =

我的案子提供你參考了 ^^
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自行刪除

jutfq wrote:
因為他們都蓋起來當廚...(恕刪)


從地界各退75公分,方便施工機具及人員施工。
以前稱防火巷,現在建築法令稱防火間隔,地界退縮1.5米留設防火間隔。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