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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這段期間的沉靜,是為了等待官司的結束,現在是時候跟大家說明。
在下希望各位朋友在看這篇文章時,請務必保持理性,如有發言請不要謾罵或帶有情緒性攻擊等話語,因為我不希望大家因此而惹上官司或造成自身困擾,在此感謝大家,謝謝!!

====================補充說明 2021/4/27 (最新更新)============
對了,有大大問我賣房有沒有賺?
我不想再被提告,所以賣房也是誠實告知,陽台玻璃出事的狀況,還有被管委會提告的事。
所以價格真的被砍很低,附裝潢冷氣熱水器燈飾等,我賣房沒有賺,我們只有賺到住,住還住了一肚子委屈心酸。
本來想要再等看看有沒有好的價位,但是我跟丈夫商量後,我們決議賣房。
陽台玻璃有兩片,這次砸到的是雨遮,下次是什麼我不敢設想,錢再賺就有。
更何況我們當時還有個未滿一歲的幼兒,在這種居住環境下,怎麼能夠安心。

在這段期間我經歷了小產,喪父之痛,以及至親長輩過世,這些痛真的難以言喻。
感謝身邊親友的幫忙以及照顧,還有丈夫的陪伴兩人相互扶持,讓我們關關難過又關關過。
老天給我的磨練以及安排,我愈來愈明白了;離開了紛擾社區,因禍得福,找到合適的居住環境,我每天都心存感恩。感謝大家,感謝老天,謝謝!!

hi Yvonne377大大,
昨天太快PO文,果然有不少地方遺漏,在此補上說明。

您提到的78分委員以及該委員說過的話,也提到「樓主要修繕前,好像沒有跟管委會討論要怎麼修嗎?」還有「但感覺從一開始要修繕前,就沒有和管委會討論」。
相信看過判決書的您,應該對法官的這段話有所印象。

因此,被告2人就系爭房屋陽台玻璃掉落致系爭雨遮受損乙事,並無過失責任可言,原告之訴自無理由。
退步言之,縱系爭雨遮之損壞屬被告2人之過失,修繕內容亦係經原告社區委員同意後,於109年7月8日僱請廠商修繕完畢,並支付相關費用;經修復之雨遮已達內部不會漏水之功能,故難認具有瑕疵,原告片面拒絕承認被告2人已將系爭雨遮修繕完畢之事,並請求被告2人回復原狀,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還好,當初總幹事有在LINE對話留言提到,所以我才能以此當物證提供出來給法官,不然我真的是有理說不清。(附圖)
補述,從截圖的對話內容,當時我的廠商才正進場修繕,還沒有修繕完成,管委會也還沒有驗收;
總幹事就告知我,還是一樣會走法律途徑釐清責任。
我也只能隨便他們,廠商是我們拜託親友出面幫忙找的,為此廠商特地留了兩天給我,修完雨遮他們就要趕往到台中施作其它工程,我能夠說不修說停工嗎?
我作不到,作人如果沒有信用,日後也不會有親友幫忙,更何況這還會造成廠商停工的損失。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既然您提到78分委員,另一位委員我給他比較高分,我給他87分。
對話裡他提到:
今年上任,社區遇到漏水問題,B棟中庭積水問題、磁磚、洗石子破裂問題,
主任有看到或是知道,都會協助找工人或是提供材料給我們更換,都是免費的。
社區大大小小都已在上兩屆點交完畢,我們何必要一直針對總圓下去,
往後四季繪交屋,鄰損的部分,我們如果交情不錯,可以請主任將B棟附近恢復到比以前更好,
為何我們不珍惜跟感謝別人無私的付出。
雨遮驗收總圓也有在關心跟查看…

另外,您提到了「而且,樓主所謂顯示委員的專業度,小的不懂想問一下,文中有提到樓主也曾是管委會一員之一,所以樓主也非常專業囉?沒別的意思,好奇。」

我也沒有什麼專業度,但是我以和待人盡力幫忙服務;在第一、第二屆管委會我有旁聽參加關心社區事務,後來自已當了委員。
每當有委員與住戶發生紛爭時,總是有委員說自已不支薪,還要花費自已的時間心力來服務社區等等討拍的話語。
我當過委員,每次開會幾乎有2至3成的時間是在拉D賽,聊社區八卦聊是非,真正在作決策的是四大幹部(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其它委員則是淪為投票工具人。
話說,我前公司同事當初一起進管委會,他發現當一般委員只是投票工具,所以他積極地想要當選下屆主委,在區權會前我將我的委託書以及手上住戶給的委託書一併給他;後來他也如願當選了主委,再後來我就被告了。
他當初提到社區事務資訊(例如財務報表)公開透明化,到後來也沒有什麼作為以及實現;換了位子換了腦子,這位子太恐佈了。


hi 辣比洨腥大大,
這一石二鳥之計,也想得太美好了。但是最後有釐清玻璃責任歸屬嗎?為何不找第三方作鑑定?
您說的沒錯,確實法官見解認為該玻璃是專有。

法官非常細心,他提到關於縣府的使用執照,他說:
有新竹縣政府109年12月7日府工使字第xxxxxxxxxx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2xx頁),
是認系爭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未明定陽台玻璃係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

接著,法官以另一個觀點來闡述,
該玻璃設施並未與其他住戶相連結或聯通,且玻璃設置於陽台邊緣,用以取代陽台上
本應設置之女兒牆而構成陽台之部分,除專供住戶單獨使用外,構造上亦屬獨立,維護上亦係由住戶自專有部分之陽台內進行較為便利,而非如大廈外牆部分,通常由住戶共同僱工吊掛實施,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應認系爭房屋陽台玻璃屬專有部分,並非共用部分無訛。


在法庭上,法官也有當庭問我們針對玻璃專有部分有沒有意見。
我與丈夫均回覆法官:沒有意見

我們不想釐清玻璃責任歸屬,也不想再花費金錢力氣去提出具體事證舉證證明陽台玻璃破損及掉落之確切原因,讓人撿現成佔便宜。

從玻璃掉落,市公所調解,與建商在消保處調解,還有跟管委會驗收雨遮,再到法院的兩次調解以及一次的民事訴訟,這段期間本人與家人飽受身心煎熬折磨。先前的幾次調解只有總幹事代表出席,此乃小額訴訟(花費估算十萬),法官希望雙方和解,但是管委會不願意,所以才會調解了兩次。

最後民事訴訟那天社區某委員(給它78分的)當代表和總幹事出庭。管委會一開始說要透過訴訟方式釐清玻璃責任歸屬,可是訴訟提的是民事損害賠償,官司中又一直糾結在修繕後的雨遮排水功能不佳。
整件事變得荒腔走板,請大家仔細地思考,雨遮的實用性在那裡,這樣的訴訟是要如何釐清玻璃責任歸屬。陽台玻璃一再出事,最大的問題點還是在於玻璃。每次要調解要出庭,我與丈夫都要請假出席,這段期間浪費了我們多少時間與心力。我們又該找誰求償,愈想愈可笑愈無奈。

在民事訴訟過程,法官勘驗管委會提供的雨遮驗收影片(拿另一片雨遮來比較)。
兩座雨遮在下雨天,雨水從雨遮前簷流下的水量,兩者差異不大。所以法官建議兩造和解,但是管委會代表卻說,如果這樣的差異同意的話,日後像這樣的修繕,他們有何標準來要求驗收。
管委會代表還請書記官在下雨天時,親自到社區來勘驗。


不知法官跟書記官當下是否能夠體會我的無奈感,我常常被左一句「住戶」右一句「住戶」,壓得我有理說不清,好似我如果沒有作到好,就是不仁不義不尊重不在乎住戶。可是,我也是住戶!誰來體諒我!
當初聽到另一個委員一句: 我不願意留個有問題的雨遮給社區
聽起來義正言辭冠冕堂皇,但是我覺得自已修繕的誠意被糟蹋,我找來的廠商被汙衊。


110年3月判決出來了:
「被告2人已共同出資委請廠商將系爭雨遮進行修繕,並使該雨遮達正常雨遮相同之效用,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已將受損之雨遮回復原狀。從而,原告空言指摘被告2人未依法將系爭雨遮回復原狀,進而請求被告2人將系爭雨遮回復至具備如附件敘述所述之功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判決書另外又提到:
惟被告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舉證證明陽台玻璃破損及掉落之確切原因,且縱使有主張之建商選料,裝設上失誤、風勢強勁及氣候等因素之故,亦無解於被告於發現陽台玻璃損壞後,未有效防免玻璃掉落之過失。

綜觀上述,試問大家這樣的訴訟如何釐清玻璃責任歸屬。
對於法官的判決,我可以接受。當初在開庭時我有跟法官表明:我就是不想訴訟,所以才找廠商來修繕雨遮,但是我沒想到我修了還是被告。
我自認倒霉花錢修繕,在看清大家的心態後,我也不想釐清什麼玻璃責任歸屬,我也不可能花費一大筆金錢單獨去找建築公會或找結構師來勘驗評估,提出具體事證證明。

這個事件,本人有很多的感受。

好的建商,讓你住得像天堂;不好的建商,請自求多福。

作人要明辨是非,這個世界就會減少很多紛爭。
玻璃不是我放置上去的,我也沒有不當使用,只是個倒霉鬼,陽台玻璃掉落下來砸到雨遮。


心存善念,但是防人之心不可無。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永遠的朋友。
因為你不知道提告你的人之一,曾經跟你是同公司但不同部門的同事,曾經一起進去委員會當選委員想要改善社區貢獻服務。即使我曾經擔任過社區委員,經歷過後完全不會想再擔任,因為不值得。

may313大大說的話,我真的真的真的非常認同。
有問題的管理委員會是真的很可怕你很難制衡的
就算你有能力制衡,也會敗在住戶的無知與冷漠
但好的管理委員會也可能會遇到有問題的管理公司
結果都很難多好,人性才是真問題,人多的地方不要去住,去玩就好
逃離也是一種選擇,面對也是一種選擇
沒錯,「人性才是真問題」,誰會在乎官司結果如何?大家最在意的是房價


因為官司,透過同事的介紹,我與一位張律師諮詢事件過程中,張律師看到管委會的訴狀。他說:我接了不少案件,大部分都是為了錢,但是從這份訴狀來看(管委會要求恢復原狀)不像是要錢,你是不是有得罪人。
我也只能搖頭苦笑...

我曾經看過一篇文章「好人的沉默是罪大惡極」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2633
引用文章其中內容:
好人最常見的行為模式就是「裝做沒看見」,但這麼做有好有壞。看到別人失敗或出糗時,「裝做沒看見」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明知他人正在行惡,卻裝做事不關己,就不值得鼓勵。「最大的悲劇不是來自壞人的暴力行為,而是好人的沉默。沉默是隱藏於暴力背後的共犯。」

http://newcongress.tw/?p=11996
引用另一篇文章其中內容:
美國民權運動領袖、一九六四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馬丁.路德.金恩曾說過:「歷史將會記錄,在社會轉型期,最大的悲劇不是壞人的囂張,而是好人的過度沉默。」 被霸凌者常陷於孤立無援的處境而遭同儕排擠欺負,因此在遭受霸凌當下往往不敢為自己發聲,而當旁觀者見狀卻不願伸出援手,這樣對被霸凌者而言形同是「二次傷害」,因為旁觀者不挺身等於是在默許霸凌行徑的發生。

這個世界如果只有一種聲音,會是件很可怕的事。或許其它住戶可能礙於一些考量或是自我保護(戓是關我屁事),所以保持沉默觀望查看。我想告訴大家,我就是被霸凌,沉默就是幫兇。
身邊同事:整件事來說,就是缺乏同理心;等到相同事情也發生在自已身上,才會知道…

自已的權益,自已要努力爭取,天助自助者。感謝這一路上不少親友的幫忙,以及版上各位朋友的支持,讓我們可以關關難過又關關過,我們已離開社區遠離紛擾,日子過得平靜,等待訴訟結束後,與這個社區完全斷絕關係。

====================補充說明 2021/4/24 (最新更新)============
前形提要,本人於109年7月23日當天早上跟管委會驗收,下午跟建商代表在新竹縣政府消保管處作協調。只是我沒想到協調過程中,建商的代表竟然清楚地知道我早上跟管委會驗收時的談話細節,還被建商代表指責。於是我沉不住氣地在住戶群組留言,隔天有了回應。

以下LINE對話截圖內容,為了避免再被提告以及個資問題;所以,紅色框選區是委員們的留言,藍色框選區則是住戶們的留言。截圖內容裡只有兩位委員的發言,或許這不代表全體委員的立場與想法。

我與委員們都沒有營造工程的專業背景,委員跑去詢問建商了解當初施作概念,不是我不願意相信建商的專業度還有施工品質,但是玻璃掉落事件一再發生(同年11月又有住戶陽台玻璃出事)。我實在不明白為何質疑我的廠商的專業度以及修繕有問題,我與廠商討論過,他就是在「恢復原狀」,管委會卻一直拿另一座雨遮來比較質疑修繕水平問題、排水功能不佳。
委員說我雇用的廠商不肯跟管委會討論協調,試問一下,如果管委會無止盡地要求廠商修這修那,廠商都照單全收,對於雇主的我說得過去嗎?能否先與我討論,我再請廠商施作。當初委員們說要在雨遮加裝檔雨板,我也欣然接受,可是爾後是你們反悔不要加裝。
驗收雨遮時,我提到當初社區公設點交似乎沒有針對雨遮作驗收一事,委員跑去問建商後再來留言打臉我;我想社區應該也有保存當初公設點交的記錄,委員或許可以先找找記錄再去詢問建商,可能會更加顯示委員的專業程度。
還有,委員說:管委會之所以會提告你(也是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是因為要釐清陽台玻璃權責,你在跟建商調解和po文時,總是只說管委會要提告你,不清楚的人還以為是管委會不明是非才對你提告!最後讓人誤會管委會和建商為同一陣線後,才淡淡一句帶過說:是因為要釐清權責才對我提告。哇…可以如此,我也真心佩服
可是我想請教委員,區權人大會表決的提案是誰提的???這個邏輯我也是佩服,最後全推給住戶,說管委會之所以會提告是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請問到底是誰不明是非???對了,在此恭賀這位委員連任繼續為社區服務。還有,在下不明白,為何有住戶會貼上「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的網頁連結,難道我的留言犯了妨害名譽罪或毀謗罪?

(對話截圖內容)
圖1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圖2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圖3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圖4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圖5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圖6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圖7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圖8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話說,臨時區權會當天有不少住戶可能因為有事無法出席參加,將委託書交到社區大廳櫃台,物業再將委託書轉交給管委會,再由委員們平分拿票。當天出席的委員們,一人持有多張票數。我如果時間上配合得到,我會盡量出席參加區權會。因為我無法確認,拿到我的委託書的人,所作的決策與選擇,是否真的能符合我的想法。經歷了好幾屆管委會,本人也當過一屆委員,我明白如果沒有多關心社區事務,就很容易被人牽著鼻子走,甚至自我權益也可能會被犧牲掉。

109年7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提到「依109年6月19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透過訴訟方式釐清玻璃責任。」管委會提告我的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我「恢復原狀」,認為修繕後的雨遮排水功能不佳驗收不合格;在下愚昧,這樣的訴訟要怎麼釐清玻璃責任歸屬。(附圖)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109年11月再度又有住戶的陽台玻璃出事,同年12月12日社區召開區權會,其中議題二,最後全數投票表決同意「區權人自費進行玻璃變更改良」。(附圖)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在此請大家再給我一些時間整理資料,我會再繼續更新,謝謝!!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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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2020/7/16(最新更新)============
管委會今天下午通知會再驗收,驗收當天我會一同參與驗收過程。
感謝大家關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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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2020/7/16====================
在此跟大家報告目前這個事件的近況,感謝大家關心以及回應,謝謝!!
6月底經由親友介紹找到修繕鋁包板的廠商,其報價我可以接受,也告知管委會排定修繕中庭雨遮時間。

*109年7月7日社區中庭雨遮修繕記錄
109/7/3(五)
管委會張貼公告【A棟往B棟雨遮於109年7月7日至109年7月12日進行雨遮修繕,共6天】
109/7/7(二)
住戶請廠商到社區修繕中庭雨遮,總幹事在LINE上面回覆住戶告知「目前委員同意修繕的內容」。廠商修復項目(1) 雨遮骨架部分作加強支撐,此支撐避免凹陷,因為鋁包板熱脹冷縮再加上積水久了會容易破裂。(2) 膠鋁包板周圍圖膠完整包覆。
109/7/8(三)
廠商完工,留下鷹架給管委會驗收。
109/7/9(四)
管委會驗收。
109/7/10(五)
>>09:08住戶詢問總幹事是否可以拿驗收單時,總幹事告知做灑水測試受損修復雨遮,地板整片濕,目前委員們希望水不能往前,如果下雨,會被潑到整身濕,總幹事有電話與廠商聯繫,總幹事電話中告知要加擋板。
>>住戶同意並通知廠商於7/11(六)早上到社區加擋雨板後通知總幹事住戶會加擋板修繕一事
>>14:27總幹事告知【明天7/11(六)驗收,目前只知道副主委會到,驗收單不會明天簽好,要等周一開會。】
>>16:25住戶於社區群組PO文跟管理委員會告知7/11早上10點前會請廠商加擋板,請管委協助幫忙於(3) 7/11驗收,因為廠商尚有其他工程需要鷹架作業,廠商於7/11加擋板後將會拆鷹架收工。
>>17:01總幹事通知住戶【委員說再給我們一點時間討論,請廠商明天不用來裝擋雨板了,明天7/11不驗收】。
109/7/11(六)
早上9點多住戶在鷹架拆除前,與總幹事口頭確認不加檔板後,住戶做水平量測以及撒水測試後拆鷹架收工。
109/7/12(日)
住戶請總幹事轉告管委會,(1) 通知複驗時間,住戶要一起參加驗收 (2) 驗收後,請管委會提供一式兩份驗收單(需蓋上管委會印章),如果驗收不合格,請在驗收單註明不合格原因。
109/7/14(二)
總幹事LINE回覆【昨天委員們決議,待法院釐清責任歸屬後才會,處理後續驗收等事宜】
109/7/15(三)
109年7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內容得知,雨遮驗收,待法院判決釐清責任歸屬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已於7/9日至法院送訴狀書。

我找了廠商來修繕,總幹事告知我,管委會一樣會提告走法律途徑釐責任歸屬。
我也只能說:隨便你們

在此奉勸大家,三總的建案,在購買前請多多考量。

附圖說明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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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在此感謝大家熱烈關注以及回應,我得到了非常多的寶貴意見;無論如何,我都虛心受教,真的非常感激大家。
在沉澱了幾天後,考量到寫這篇文章當下,情緒或是思慮不夠周到,所以加入補充說明,讓大家更加明白。
在此聲明,這篇文章,並沒有針對社區管委會;文章內容如有令人誤解,希望大家明白,真正問題的源頭。
社區管委會在找我作調解前,也有找建商調解,但是建商仍以過保固為由不理會。
請大家不要誤會管委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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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三年多,某天晚上我將五個月大的女兒哄睡完,走出房門以為外頭下雨了,仔細一看發現陽台玻璃出現裂痕,趕緊在第一時間於住戶群組發出通知,以避免意外發生。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隔天早上它還在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後來它承受不住重量,下去了;不幸中的萬幸,當時沒有人員傷亡。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陽台玻璃很大很長,長度超過樓下的天花板(截取對面棟住戶拍的照片),所以玻璃沒辦法從屋內更換,只能用吊車或是洗窗機吊掛更換。
看著空盪盪的陽台,只剩下一根鐵杆,真的很可怕。這或許是老天給我的一個警示:「此地不宜久留」。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補充說明====================
我有在第一時間通報住戶也有通報物業,但那天剛好假日,所以社區總幹事回覆假日不好找工班施工。
在還沒找到工班施工前,陽台玻璃就掉落了。
以下是line的對話截圖,提供給大家參考。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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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住戶的陽台玻璃也跟我一樣,出現裂痕,然後軟化最後承受不住,在三天後也掉下去了。
過了快8個月,也有住戶在住戶群組通知說他的陽台也自爆了。

一開始我聯絡總圓,得到的回覆是玻璃過保固期限(保固只有1年),總圓不理會我;後來管委會跟建商溝通後,建商無償地協助住戶們更換玻璃。

建商既然無償更換陽台玻璃,那為何我還要上來po文靠北呢???

玻璃修復過了兩個星期後,因建商不願負起連帶責任修繕中庭雨遮,所以本人收到管委會發函通知;中庭雨遮因住戶陽台玻璃掉落造成損害,要我負責賠償修繕雨遮。本以為雨遮修繕費應該會比更換陽台玻璃便宜,當我看到總幹事給我的報價單,有點驚嚇,要9萬1仟元。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後來我與管委會有經過竹北市公所調解會,但雙方沒有達成共識,目前管委會準備對我提告。
雖然我有找消保官申訴,但建商仍以過保固為由,認為這是住戶跟管委會之間的糾紛,與他們無關。
建商回函給消保官說基於住戶人身安全考量,對住戶陽台玻璃修繕;如果玻璃沒有問題,為何會一再發生住戶陽台玻璃掉落事件,建商總圓就可以推卸不用負起責任嗎?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補充說明====================
2020年6月19日當天晚上社區召開臨時區權會,會議的內容我原本不想在這裡提及。
因為顧及當天還有熟識的住戶為了我特地趕來打氣,管委會也有委員提案希望將陽台玻璃列為公設的美意;
這社區還是有人情有義理,希望大家不要誤會,這件事我最大的錯誤最大的問題,就是買這個建商的房子。
現在有社區住戶上來說明,我想或許是該說了(如釋重負)。

關於6/19日區權會在第二個議題討論陽台玻璃事宜的心得,在此分享給大家了解,謝謝!!
在此沒有要針對管委會或是住戶也沒有要引起什麼紛爭,請不要誤解我的原意。

第二個議題討論陽台玻璃事宜
1)、由住戶投票表決將陽台玻璃列為公設,可以跟保險公司投保,萬一發生意外傷到人可以申請保險理賠。
2)、將透過訴訟方式,請第三方公證人協助以釐清玻璃責任歸屬

選項1的投票數(根據管委會後來公告修正投票數)是48票,按照規約超過出席率的四分之一,理論上應該是通過。
投完選項1後,又要住戶表決投選項2,然後選項2的投票(根據管委會後來公告修正投票數)64票(包含建商的票數);當天建商派人出席持有14票,後來管委會有公告依規約修正建商持有票數。
在投票過程中,有的住戶兩個選項都投。最後根據票數,由於選項2票數高,所以走訴訟。
附註:後來管委會有公告修正票數,因為決議過程中有住戶重複投票。

選項1對社區對住戶都有所保障,真的非常可惜。
後面臨時動議,管委會希望住戶可以先投票表決變更陽台玻璃避免掉落事件再次發生,例如改為鐵欄杆。
此時也有住戶反應,既然陽台玻璃不是公設,那為何還要投票變更,他說的也沒錯。

個人心得:
在竹北市公所調解時,當調解委員了解到社區陽台玻璃掉落不是單一事件,也當場給社區總幹事(代表管委會出席)建議,管委會可以協助出事的住戶以及有長玻璃還未出事的住戶,集結住戶提告建商。
調解委員也說有可能是住戶要負責,也可能是建商要負責,或是住戶以及建商依比例原則分擔,一切就看法官怎麼判決。
集結住戶確實有難度,費時費工費心,所以我明白。
只可惜,區權會整個過程下來,我像是「便宜行事」的犧牲品,實屬無奈。

近期找了新的廠商來查看中庭雨遮的狀況,他當場的報價我可以接受,我也向管委會表明想要修繕。
以下是總幹事與我的對話: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我想真正重點應該是在於避免陽台玻璃再度掉落,改為鐵欄杆或是其它更安全的建物。

may313大大說的話,我真的很有同感。
有問題的管理委員會是真的很可怕你很難制衡的
就算你有能力制衡,也會敗在住戶的無知與冷漠
但好的管理委員會也可能會遇到有問題的管理公司
結果都很難多好,人性才是真問題,人多的地方不要去住,去玩就好
逃離也是一種選擇,面對也是一種選擇
================================================

====================補充說明====================
#調整內容,避免出現負面情緒等話語。

平常都在潛水,未料第一次的po文是我的血淚…
後來才發現在Mobile01也有不少前輩和我一樣,遇到同樣的建商。
辛苦賺錢買房,卻住得不安心,陽台玻璃就像不定時炸彈,根本無法預測它那天會掉落下來,還得上法院走法律途律。只怪我買房前,沒有作好功課,認真地google建商的評價以及相關的新聞,買到這個建商的房子,受盡煎熬,人在油鍋裡煎,煎完再丟進水裡熬煮,心力交猝。

附上建商相關的資訊提供給大家參考

總瑩建設售後服務

本購屋糾紛已獲建商高層重視與處理,並承諾將作最妥善之處理,因此文章將予刪除,感謝熱心網友的關注與支持。

「湯城世紀」遲交屋2年 700多住戶受害 -東森新聞HD

三總(總瑩、總誼、總圓)的房子,在購買前請多多考量。建商還有其它建案在竹北,四季繪,靚公園(公園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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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最後我想要分享給大家的是,好幾年前,我在Mobile01看到讓我很有感觸的話。
(再次聲明沒有要針對管委會或是住戶也沒有要引起什麼紛爭,請不要誤解我的原意。)

引用may313大大曾說過的話,在此分享給大家。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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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0:11 發佈
pentel_liu wrote: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恕刪)


前陽台用強化玻璃好看是好看,但是問題真的很多,霧化碎裂時有所聞,真的該選純欄杆的

只是這種東西對建商其實算是小錢,保固過了就不管實在難看,我同事住人人喊打的豐X某建案五年多了,保固不知道過多久了最近還免費換整棟的陽台強化玻璃,連這種小錢都要計較的建商實在
昨天晚上建商也有派人出席臨時區權會,竟然還說有可能是因為不當使用造成,他們幫我更換陽台玻璃還沒有跟我收錢呢!!!還說是因為我的陽台玻璃掉下來,造成其它兩個樓層的陽台玻璃也破損。建商的態度真令人不敢領教。
總歸你要付一筆的,不可能都不付~~~

比較誇張的是,看你文章內容,

第一時間居然下方空間沒有進行管制,

後面掉下來,還"不幸中的萬幸,當時沒有人員傷亡。"

這種應對方式更加可怕.

不是住戶都沒責任的.
midnightages wrote:
總歸你要付一筆的,不(恕刪)


文章描述不夠仔細,在此補充,當時有通知住戶以及管委會,管委會有請物業在中庭拉封鎖線。
pentel_liu wrote:
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恕刪)

什麼雨遮要九萬呀?
幫QQ 樓主加油
sbook1231 wrote:
什麼雨遮要九萬呀?(恕刪)


廠商說是鋁包板
小宮女丸子 wrote:
幫QQ 樓主加油(恕刪)


感謝你
可以試試主張下半段玻璃是屬於外牆裝飾材,外牆維護管理責在管委會。

這家是非常有名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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