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13年後(有實價登錄,舊制)購買的房子,大家在計算財產交易差額時是用實質差額申報還是用政府評定價格x19%來申報? 這兩種繳的稅真的差滿多,用政府差額來報會有罰款的可能嗎?有人在最近用評定價格來報過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