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於2012年3月22日發布「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上開標準,依同條第2項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20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
1、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2、基隆市、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
1、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要賣房子的屋主不就要把成本加在房屋售價上,新竹,竹北這麼多投資客有要降價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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