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建築基地之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如下:
(一)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應退縮留設帶狀之開放空間:面臨十二公尺以上(不含十二公尺)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向內退縮至少六公尺建築;面臨十二公尺以下(含十二公尺)、八公尺以上(含八公尺)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向內退縮至少四‧五公尺建築;另「商二」面臨停車場用地者,面臨停車場之一側應退縮三‧五公尺以上建築。其退縮建築之開放空間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不得設置圍牆或其他屏障物,並應綠化或透水性舖面供步道使用,詳見【附圖3-1】【附圖3-2】【附圖3-3】及【附圖3-4】。
建築基地如面臨兩邊以上之計畫道路時,仍應依前述退縮規定進行建築物之退縮;但因建築基地面積之限制,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上述之限制。
http://www.hsinchu.gov.tw/urbanplan/modules/urbanplan/areas/detail.asp?Planid=200706260028
位在興隆路與隘口三路名人豪宅好像有高高的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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