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給人當開公司的地址登記因當初沒有顧慮太多所以只有租房子的部分有合約但這個房子的地址給他當公司的地址登記沒有簽任何契約存證現在想一想覺得好像有點不妥不知道如果他的公司有問題的話 當初登記為公司地址的房子(也就是我的房子)會不會有連代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