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son wrote:
又是個有屋者為大,有...(恕刪)
我要先澄清一點,我沒有說有房子就等於是有錢人,租賃的人就是窮人.
以就近入學來說好,自有住宅的人在這個學區,但因為總量管制反而被排到其他較遠的學校的話,
請問是要把房子賣掉之後,在去買另一個學區的房子以便就近入學嗎?
相對來說,如果是租賃的話,一年一約而已.如果無法在這個學區就學,頂多就是換到該學區去租房子.
相較之下,到底是買賣房子比較容易還是租賃比較容易可想而知.
所以政府應該是要保障有自用住宅的人勝過租賃的人,我覺得並無不妥.
租賃的人也應該再被區分是為是否為外縣市人口
還是本縣該鄉鎮市的人口以及本縣非該鄉鎮市的人口三種.
如果有先順序是本縣該鄉鎮市人口優先於外縣市人口優先於本縣非該鄉鎮市人口,
也可以說是優先保障同鄉鎮市人口的權益.畢竟這些資源本來就是屬於該縣市的鄉鎮市的.
把本縣非該鄉鎮市的人排在最後是要遏止跨鄉鎮越區就讀反而佔用該鄉鎮市資源的現象.
您也提到了在通知學生入學前,如果是總量管制學校,一定都會發調查表調查,如果學生額滿需轉介其他學校時的其優先順位,這時家長通常有三個學校可填寫順位.以現在實際情況來說,如果是一定要在竹北就讀的人,我想大部份會填的順序應該是博愛->竹北->六家.這樣真的是租賃的人自然會考量是否需要換地方租賃.
至於C大建議的"父母名下無房產租賃設籍者應與有房設籍者入學排序應相同太多就抽籤",我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再者有些父母親名下的房產,可能都是繼承先人留下來的房產,而且不在本縣的話,迫於工作無奈.
這樣反而讓這些父母親覺得先人留下來的東西是累贅.
把規則訂的越嚴謹,這樣減少爭議,也減少事後花時間去調查是否真的有實際居住的問題.
http://www.hsinchu.gov.tw/modules/v6_mseeage/news/detail.asp?id=201306250004
2.現況是第2順位根本就一堆寄戶家庭,全部都是真正租賃者?同學之間心知肚明哪些人是寄戶的.
於是發生的狀況是:
a.有房子的人,反而排在沒有房子的租賃者之後.看清楚喔,大家口口聲聲"有房子者優先"是排窮,這個狀況是剛好相反喔.
b.有房子的為什麼會排在較後面? 因為附近件案都是這兩年才完工的,戶籍遷入者當然是這兩年才能設籍;而寄戶者10年前就可以寄戶了.這不是守法的人被修理了?
c.買房子的人要花很多錢,還要欠銀行很多錢.寄戶者卻幾乎不用花成本.我不懂買房子為什麼不該被保護?
弱勢家庭本來就是第1順位了,為何還要扯到排窮這件事呢?
3.我的強烈訴求是:
a.規矩不改也沒有關係
b.請告訴我,是否應調查寄戶者有無假寄戶卻無居住事實的情形? (大家都知道有沒有)
c.怎麼查?我認為成功國中應該提出"2-2"(取得租賃公證之資格)者的清單,由國稅局去查核該借人戶籍者有無收租金?若沒有收租金證明就可視之為假寄戶,應取消入學資格;若有收租金之證明,就可查屋主所得稅有沒有漏報租金收入,逃稅的壓力會讓人卻步.
d.不能查嗎?有沒有做而已吧.我有問過校長,校長說他不能指揮國稅.但會轉達. 大家可以看明年吧.
我知道大概不會有人聲援,因為恐怕有房卻無法入學的人也早就跑去借戶籍了.
http://www.cgjh.hcc.edu.tw/school/data/pub/201305161244030.pdf
我贊成對第二順位的租賃者進行嚴格審查,但是還是不贊成有屋者順位就應該高於租賃者的論調。請問目前成功國中到底第二順位是租賃者的比例是多少,假借租賃的比例又是多少?有人質疑寄戶者是否全部為真正租賃者,同樣也不能說寄戶者就一定都是借戶口。
其實以竹北的學區劃分,本來就不一定是就近入學,否則喜來登附近的住家應該是劃分到六家國中,而不是成功國中。這種例子還多的是。
很多人應該知道第二順位的租賃者租賃契約要經過公證,公證資料就有一份是存在法院,經過公證的租賃契約,原則上政府就認為房東有收取租金的事實,不會再去確認是否有收取租金,據我所知國稅局都會跟法院要這些資料,確認房東是否有照實報稅。不過如果真的要假遷移入籍的話,也只要公證報到到入學這段期間的租賃契約,算過大概也只有半年的時間而已,所需負擔的所得稅也不會很多,通常假租賃者都會吸收掉。所以要嚴格審查從這方面著手,效果並不是很大。
想要杜絕假租賃,可以仿實驗中學的做法,每學期都繳交租賃文件或是自有住屋文件,作為審查,如果有不符者,就請其轉學,只是這樣做法,還是有其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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