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例與樓主情況不盡相同,但竹北交流星期一~五都有員警指揮交通,讓四線車流上交流道,要如何期望駕駛人在管制綠燈之後馬上縮減成一線車流呢?法官:不能有人檢舉違規就開罰2017-09-18 02:27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潘舉自己曾經手案例,一名翁姓男子去年在高雄騎車與人擦撞,被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罰單,向高雄市交通局申訴被駁回;他親自觀看警方交付的行車記錄器畫面,發現只見白光一閃,看不出違規事實。潘函詢警員是否到現場,警方說沒有,影像是擦撞另一方提供,沒有進行任何調查;潘再問高雄市交通局,結果交通局同樣函詢警方,再以警方回覆內容回覆法院,根本沒有進一步實質調查。潘長生說,許多交通違規案件裁決機關所謂調查,就是發函警方,警方說沒問題就沒問題,申訴當然駁回;這是行政機關怠於職權調查義務,恣意對人民裁罰,澄清責任轉由人民自力救濟負擔,根本未貫徹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權益。類似情形桃園也有案例,王姓男子去年開車行駛中山高汐五高架路段,到了因路肩通行終點,因是上班尖峰時段主車道大塞車,無法切回主車道,被後方車主檢舉,警方依「行駛路肩」開罰四千元。王姓男子認為,當天下閘道的車輛回堵主車道和路肩,設「路肩通行終點」告示牌也無法改善,這是設計上的缺失,「會害堵在車陣的駕駛人都吃罰單」。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確實大批車輛塞在路肩車陣中,「一大票駕駛人都違規」。法官認為,警方只開罰被檢舉的一人,簡直是「讓民眾利用行車紀錄器自我相殘」,以路肩通行終點設施有瑕疵判決撤銷。潘長生也指出,行政機關不能只顧著開罰單,卻將舉證責任丟給被開單的民眾,這種作法嚴重違反憲法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苦心設置的諸多法制程序,勢必導致民怨沸騰。潘指出,翁姓男子的罰單拖一年半才被撤銷,其他案例民眾討公道也都花上半年、數個月;最後雖勝訴撤銷罰單,也不高興,因為已耗費心力、時間、交通支出,甚至薪資;他認為這種行政怠惰應懲處,民眾也可提損害賠償,維護自己權益。引用報導出處: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0701/2707367
這邊也被檢舉過一張說實話, 上班時間走光明六路外側進閘道車道, 上交流道後自然會在最外線, 通常會有四線車子 (實際是兩線車道) , 然後 91.3 處只剩一線, 所以最右邊的車輛想匯入就會和左邊兩道的車子相互卡位插隊以心態而言, 並沒有要走路肩的意圖, 不過實際上的行為就是從路肩切入 ....而且該處現在有特別立了紅色牌子註明禁行路肩, 應該是被舉發者異議數量太多, 所以高公局特別加裝的如果開放路肩是為了紓解車流, 91.3~91.6 這段禁行路肩實在是沒有意義不過為了怕自己不小心又 "壓" 到線而為國庫貢獻心意, 現在都改走中華路~~
申訴會過。申訴重點在前後有車。才差20公尺就是開放路肩起點,眼睛已看得到。而且不先進去就進不了,反而擋住長程車流。一般違規不抓跟隨車流者。cat9886 wrote:有照片,因為前後都有...(恕刪) 剛剛沒看到相片,現在才知道你家人是自路肩切入正道,不是正道切入路肩。那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