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995 wrote:但是三民路吃得喝得都很多 鹹酥雞 天橋下水餃也不遠中正東路也不少 全聯社 跟頂好光明路 美食街 貴一點的店也很多雖然地價無法跟懂厚新時代比但便利性我覺得還不錯念中正國小 也不用接送以上是我是鄰居的觀點供大大參考(恕刪) 所謂不遠的定義是? 以我而言,不遠就是可悠哉走路到達。要走到天橋下水餃... kill me.頂好還有可能,可是沒有人行道。距離國小有一段距離(大概1KM),而且車流大,不會接送的父母不知會有幾個?
jashoo73 wrote:我有拿其他建設公司的合約與他比較,並沒有看到有這一條款,加了這一條萬一驗屋到交屋的過程出了問題,買方也只能乖乖的照著合約走。 合約應該都有保固條款!很多問題,應該都是住一段時間才發現,或是住一段時間才壞掉出問題!
無重大瑕疵就先交屋?然後期待他的後續保固?該公司的後續保固應該做的不錯,不然怎麼會附加這樣的條約,這間公司的保固是有做出口碑的,用google查一查之前的記錄就知道了,大家也不用太擔心。對了順帶一提,在距離上城附近幾百公尺有另一個仁發建設的案子,仁發香x,他們的做法是驗屋->修繕->交屋完成才請求撥款,很少看到建商這麼有善意的。應該給個讚。
這麼久的文章你都可以翻出來回大大真是利害大大你還是去看一下內政部的範本第19條跟第13-15條十九、貸款撥付買賣契約如訂有交屋保留款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十三、驗收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十五、通知交屋期限(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沒有要為任何建商說話政府也是這樣訂在沒違反政府內政部約訂之下 也只能這樣政府都沒改了政府也沒特別幫消費者不然就買成屋現況交屋不就得了有給5%交屋款的建商還算客氣很多只有留1%尾款的都有如果買方藉故瑕疵故意不辦理交屋也故意不撥款 拖一年或更久的利息誰付 買方付嗎?我想向前輩這麼追求可靠度的人適合買成屋或自己蓋 ~~~也不用那麼多煩惱 太辛苦了~~不然一人發一信叫政府改好了萬人聯署
感謝DC995大大將內政部的標準範本po出來給大家比較,真的是很用心。如果建設公司的合約是照著內政部的標準範本我相信消費者都不會有任何疑慮,但上城的合約在驗屋的標準範本後另外加了以下這段:{完成修繕時買方應會同賣方辨理交屋手續受領房屋之交付,非有重大瑕疵者買方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遲延接受或拒不履行付款義務},並刪除了以下這段{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我不知道建設公司加減這些條文的用意為何?加減後若驗屋至交屋間有糾紛,這段文字是保障買方?或賣方?dc大大言重了,不用萬人聯署啦,政府的版本完全沒問題,該改的是建設公司的版本。我po文的用意只是希望要買預售屋的人能夠看清楚建商的合約跟內政部標準版的合約有那些地方不一樣?由其是驗屋到交屋的這一段,一定要加以比較,不然後續有糾紛也是站不住腳。謝謝dc995大大的關心,我不會辛苦啦,打打字而已,當作飯後閒聊,我本身並沒有購屋的需求,只是機緣巧合下隔壁的鄰居拿他們的合約來請我幫他們看看有什麼問題?因為本身個性比較雞婆,不希望他們沒看清楚就跟建設公司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