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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啦87 wrote:
房子貼這麼近有沒有...(恕刪)
http://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5059&NO=17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11樓以上才有裝灑水頭的需要,而且一般人好像不太喜歡沒事裝灑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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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dy-vup772 wrote:
謝謝大家的建議。文中...(恕刪)
樓主,您對原先發文作了文字修正,也刪除了當初您所認爲鄰地佔用的指摘一大串論述,及建商回應信件的照片,還有您所說建商改約,然后來說大家是臆測,嗯嗯,這些原先都不是大家說的哦!現在是消毒嗎?您的立場言論轉變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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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puppy wrote:
樓主,這件事後來有進...(恕刪)
她不會回答你的,連原始的內容都刪了,要就一開始閉上嘴找律師好好處理去走法律途徑,在這邊放了一大串假意詢問實則帶風向增加自身談判條件,讓大家來作價,後來說不予置評,最後再放大絕刪文,這種立場搖擺最讓人不恥。真是讓人印象深刻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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