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HEADWU wrote:話說那三條真的是一字不漏的抄應該是知名建商留給後進的範本吧..........(恕刪) 請問大大, 是哪家知名建商?想問看看, 她們住戶的解決辦法不太可能住戶不會跳腳太離譜了
扭轉錢坤 wrote:請問大大, 是哪家知名建商?想問看看, 她們住戶的解決辦法不太可能住戶不會跳腳太離譜了 呵呵 請看12樓的回文住戶的解決方法, 上網查"豐X" 就知道住戶多可憐了~~所以還是勸板大要多多三思阿!!ps. 怎麼好的範本不學, 要去學壞的呢...Orz
BIGHEADWU wrote:最近竹北一個小火的建...(恕刪) 我前幾天簽約的時候,有問sales說,有各建商合約上面寫當廣告與合約不符時,以合約為主,他跟我說,合約的那條是無效的,因為法條有規定,廣告視為合約的一部分,所以因為牴觸所以那條會無效,我想知道的是,那個sales說的是對的嗎?有比較清楚的人可以幫我確認一下嗎?
就條文上,廣告視為合約的一部份,DM內容也可以當作求償的直接證據樣品屋可能就需像拍照等等的方式來保存了不過蠻多建材會有寫到「或同等級...」,這部分就會比較模糊建商不能隨便說說就算同等級,當然也不是你隨便說說就不算同等級舉證上要專業一點(申訴時),不然都變口水戰「消費者保護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J0170001&LCC=3&LCNO=22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17000223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