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希望各位朋友在看這篇文章時,請務必保持理性,如有發言請不要謾罵或帶有情緒性攻擊等話語,因為我不希望大家因此而惹上官司或造成自身困擾,在此感謝大家,謝謝!!
====================補充說明 2021/4/24 (最新更新)============
前形提要,本人於109年7月23日當天早上跟管委會驗收,下午跟建商代表在新竹縣政府消保管處作協調。只是我沒想到協調過程中,建商的代表竟然清楚地知道我早上跟管委會驗收時的談話細節,還被建商代表指責。於是我沉不住氣地在住戶群組留言,隔天有了回應。
以下LINE對話截圖內容,為了避免再被提告以及個資問題;所以,紅色框選區是委員們的留言,藍色框選區則是住戶們的留言。截圖內容裡只有兩位委員的發言,或許這不代表全體委員的立場與想法。
我與委員們都沒有營造工程的專業背景,委員跑去詢問建商了解當初施作概念,不是我不願意相信建商的專業度還有施工品質,但是玻璃掉落事件一再發生(同年11月又有住戶陽台玻璃出事)。我實在不明白為何質疑我的廠商的專業度以及修繕有問題,我與廠商討論過,他就是在「恢復原狀」,管委會卻一直拿另一座雨遮來比較質疑修繕水平問題、排水功能不佳。
委員說我雇用的廠商不肯跟管委會討論協調,試問一下,如果管委會無止盡地要求廠商修這修那,廠商都照單全收,對於雇主的我說得過去嗎?能否先與我討論,我再請廠商施作。當初委員們說要在雨遮加裝檔雨板,我也欣然接受,可是爾後是你們反悔不要加裝。
驗收雨遮時,我提到當初社區公設點交似乎沒有針對雨遮作驗收一事,委員跑去問建商後再來留言打臉我;我想社區應該也有保存當初公設點交的記錄,委員或許可以先找找記錄再去詢問建商,可能會更加顯示委員的專業程度。
還有,委員說:管委會之所以會提告你(也是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是因為要釐清陽台玻璃權責,你在跟建商調解和po文時,總是只說管委會要提告你,不清楚的人還以為是管委會不明是非才對你提告!最後讓人誤會管委會和建商為同一陣線後,才淡淡一句帶過說:是因為要釐清權責才對我提告。哇…可以如此,我也真心佩服
可是我想請教委員,區權人大會表決的提案是誰提的???這個邏輯我也是佩服,最後全推給住戶,說管委會之所以會提告是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請問到底是誰不明是非???對了,在此恭賀這位委員連任繼續為社區服務。還有,在下不明白,為何有住戶會貼上「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的網頁連結,難道我的留言犯了妨害名譽罪或毀謗罪?
(對話截圖內容)
圖1

圖2

圖3

圖4

圖5

圖6

圖7

圖8

話說,臨時區權會當天有不少住戶可能因為有事無法出席參加,將委託書交到社區大廳櫃台,物業再將委託書轉交給管委會,再由委員們平分拿票。當天出席的委員們,一人持有多張票數。我如果時間上配合得到,我會盡量出席參加區權會。因為我無法確認,拿到我的委託書的人,所作的決策與選擇,是否真的能符合我的想法。經歷了好幾屆管委會,本人也當過一屆委員,我明白如果沒有多關心社區事務,就很容易被人牽著鼻子走,甚至自我權益也可能會被犧牲掉。
109年7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提到「依109年6月19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透過訴訟方式釐清玻璃責任。」管委會提告我的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我「恢復原狀」,認為修繕後的雨遮排水功能不佳驗收不合格;在下愚昧,這樣的訴訟要怎麼釐清玻璃責任歸屬。(附圖)

109年11月再度又有住戶的陽台玻璃出事,同年12月12日社區召開區權會,其中議題二,最後全數投票表決同意「區權人自費進行玻璃變更改良」。(附圖)

在此請大家再給我一些時間整理資料,我會再繼續更新,謝謝!!
未完待續~
再po出對話有何意義?(而且是好久之前)
是想表達什麼😅
對話中感覺也沒什麼不妥!樓主可以質疑,管委會不也可以質疑?
而且,樓主所謂顯示委員的專業度,小的不懂想問一下,文中有提到樓主也曾是管委會一員之一,所以樓主也非常專業囉?沒別的意思,好奇。
再來,誰提出要告樓主的?當時開會怎麼不直接當場詢問,在這問,會有答案嗎?🤣
沒有要幫誰講話,只是看完之後,覺得樓主一直不斷重複提起先前怎麼樣怎麼樣?到底是對管委會有多不滿啊?😂
只能說,各有各的立場,硬要說誰不對,好像也沒有。
案件也結束了,若不服,樓主何不再提出上訴,在這裡也不會有答案的!
小小心得,若有冒犯到樓主,求見諒。
是這委員有問題嗎?
還有,樓主要修繕前,好像沒有跟管委會討論要怎麼修嗎?(對話中有提到)而且,討論途中若像樓主假設的說,管委會要修這修那,樓主認為不合理,拒絕就好啦! 但感覺從一開始要修繕前,就沒有和管委會討論,這部分樓主講得感覺好像是,有跟管委會討論如何修繕,修繕後,管委會卻挑三揀四的,有點被樓主誤導了🤣🤣
(小的認真看了4.5遍,才意會過來,原諒小的造詣不好,誤會樓主了)
再給樓主一個建議,小的相信開區權人大會,不可能只說對樓主提告而表決,應該是會向住戶說明提告原因(畢竟這麼大的事),相信貴社區的住戶也不是好唬弄,所以會不會是樓主誤會了?
願樓主一切順心囉!
確實判決書出來了,您說的不成立怎麼跟判決書寫的不一樣。
被告2人已共同出資委請廠商將系爭雨遮進行修繕(見本院卷第1xx頁),並使該雨遮達正常雨遮相同之效用,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劉XX已將受損之雨遮回復原狀。從而,原告空言指摘被告2人未依法將系爭雨遮回復原狀,進而請求被告2人將系爭雨遮回復至具備如附件敘述所述功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在下請教過律師,空言的意思,他的解釋如下。
空言:表示沒有充份的舉證,只是亂說
如果您有參加當時的區權會,應該會有印象,投票規則也沒有事先說明清楚,我跟丈夫有在場反應意見呀!!可是有用嗎?還不是被硬幹!!
前文提到:
109年7月份管委會會議記錄提到「依109年6月19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透過訴訟方式釐清玻璃責任。」管委會提告我的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我「恢復原狀」,認為修繕後的雨遮排水功能不佳驗收不合格;在下愚昧,這樣的訴訟要怎麼釐清玻璃責任歸屬。
上了三次法院,兩次調解,一次民事訴訟,我真的很懷疑,這樣的訴訟要怎麼釐清玻璃責任歸屬。
如果我沒有經歷過這些事情,我也可以說些無關緊要的風涼話。
真感謝您這麼仔細,看了四五遍;對了,我後面還會再提到這位委員上法院的發言,那位委員的確讓我們印象深刻,表現得可圈可點,但我最多給它78分。
我是個有始有終的人,這篇文章,我要好好交待來龍去脈。
讓大家看看我經歷了什麼可笑的笑話,請大家就保持著看笑話的心態來看就好了!!
對了,關於判決部分,管委會記錄說要公告判決書,在此善意提醒,請記得將我與丈夫的姓名遮掉避免個資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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