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2042 wrote:
因有民代以國小旁不可設置娛樂場所為由反對,不會有影城。
這完全是依照都市計劃來走,
是法規上原本就限制停車場用地的用途,
也不是哪位民代說了算.
就算很多居民想要電影院, 礙於法規規定也沒辦法.
依照縣府的公告:
http://www.hsinchu.gov.tw/zh-tw/Service/IssueDetail/51570?print=1
(二)都市計畫:
「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停八-停車場用地)(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書」:停8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除依「停車場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容許使用之項目(共17項)外,參照「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得供金融保險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事務所及辦公室、住宅(僅得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倉儲物流業、購物中心及批發量販業及廣告業等(共8項)使用。
而"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 規定 停車場用地的容許項目就只有下面這十七項
一、管理單位辦公場所。
二、加油(氣)站。
三、餐飲服務。
四、商場、超級市場。
五、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
六、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七、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
八、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九、圖書館。
十、民眾活動中心。
十一、休閒運動設施。
十二、旅館。
十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十四、警察分局、大(中、分)隊部、分駐(派出)所、消防隊。
十五、地上興建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之管理站及必要機電設備。
十六、地下興建資源回收站。
十七、自行車、機車租賃業。
ramper1225 wrote:
影城是商場附屬娛樂...(恕刪)
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自由職業事務所、金融分支機構及提供商場服務之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
b108463 wrote:
先說一下我對有無電...(恕刪)
電影院(戲院)以前被視為特種行業,也就是八大行業
都需要特許執照也常被警察臨檢
古以有之的不受影響
新設立的就受到管制不可以在學校附近
和電玩店同等待遇
其實這很不合理
時代根本不一樣了
而且翻查現有法規,根本也沒提到電影院
(內政部72.1.12台內營字第一三三七四三號函提到的省、市法規
省的部分早已廢除,台北市的部分也沒有電影院)
簡單說來我覺得就是於法無據
我覺得之所以沒有影城
根本當初就只是有人想方設法想要卡住此案的理由之一
而相關單位為了讓事情可以順利進行
所以也就接受去除影城的要求
(也就是說在遠東的規劃裡,影城可能不是那麼關鍵重要
或者是棄車保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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