咕咕咕01 wrote:
今年某戶住戶禮拜天中午發現玻璃出問題,在通報管委會後,由於假日沒有廠商願意來社區處理,主委擔心玻璃壞掉下來,當下馬上跟屋主去陽台將玻璃卸下。
這是才是負責任作法!
玻璃墜落傷人傷損財,屋主要負責的法律觀念一定要有,千萬不要認為通報管委會就沒事,
發現這裡很多人都用自己感覺來判定事情,忘了法律才是基準!
個人非常同情本案屋主且認為是建商用的玻璃品質不良造成,
但是.... 走到目前情況是最糟糕結局!
首先在法律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
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
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 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 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 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指出,「承重牆壁」之構造是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
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所以大樓牆面,只有屬結構的承載牆才是公有,其餘都算專有,例如陽台女兒牆就是!
因此,本案的陽台玻璃屋主必須負全責,可不可以改? 可以....只要區分大會通過就可以改為共同負擔!
但是本案似乎破局了,法律如此規定,如住戶不願賠償,管委會也只能走法律途徑!
本案社區不是全部陽台圍牆都是同樣結構,人不自私天誅地滅,會破局也可以理解,
目前僅能建議, 住戶儘快修復社區雨遮(別打官司,輸的機會高),
管委會聯合同型陽台住戶舉證向建商求償,更新!
千萬別內耗互相指責,要把精力拿來鬥建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