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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陽台玻璃自爆故事(總圓建設在竹北的建案)

咕咕咕01 wrote:
今年某戶住戶禮拜天中午發現玻璃出問題,在通報管委會後,由於假日沒有廠商願意來社區處理,主委擔心玻璃壞掉下來,當下馬上跟屋主去陽台將玻璃卸下。


這是才是負責任作法!
玻璃墜落傷人傷損財,屋主要負責的法律觀念一定要有,千萬不要認為通報管委會就沒事,
發現這裡很多人都用自己感覺來判定事情,忘了法律才是基準!
個人非常同情本案屋主且認為是建商用的玻璃品質不良造成,
但是.... 走到目前情況是最糟糕結局!

首先在法律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
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
及規約草約。
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
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 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 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 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指出,「承重牆壁」之構造是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
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所以大樓牆面,只有屬結構的承載牆才是公有,其餘都算專有,例如陽台女兒牆就是!
因此,本案的陽台玻璃屋主必須負全責,可不可以改? 可以....只要區分大會通過就可以改為共同負擔!
但是本案似乎破局了,法律如此規定,如住戶不願賠償,管委會也只能走法律途徑!

本案社區不是全部陽台圍牆都是同樣結構,人不自私天誅地滅,會破局也可以理解,
目前僅能建議, 住戶儘快修復社區雨遮(別打官司,輸的機會高),
管委會聯合同型陽台住戶舉證向建商求償,更新!
千萬別內耗互相指責,要把精力拿來鬥建商!
樓主還是趕快賣一賣房子吧,遇到這種事管委會不幫忙處理問題,反而責怪自己住戶,這種處理方式真的
就是有人不懂裝懂拿法條來看笑話
所有權跟設計瑕疵根本就是兩回事
正常使用下外牆玻璃掉下來不去追究設計或施工瑕疵反倒是猛K自己人
照這標準著名的維冠金龍倒塌,房子都是住戶自己的還追究施工設計瑕疵幹嘛?
以後地震過保固的房子倒了也只能自認倒楣,誰叫房子是你個人"專屬"的呢
還有,一再強調專屬,所以貴社區玻璃外牆是可以任由住戶自行變更為鐵欄杆是嗎? ?
這樓對建商來說可真是一大福音啊!
儘量偷工減料,反正撐過1年就都是你家的事了
C_J_W wrote:
正常使用下外牆玻璃掉下來不去追究設計或施工瑕疵反倒是猛K自己人


所以你的車停路邊,萬一被掉下來的玻璃扎傷,你是找該建物的建商求償,不是找屋主?
法律程序是: 車主找屋主求償, 屋主如能舉證設計有瑕疵,屋主再跟建商求償.
你直接跳過屋主找建商.....訴訟鐵輸!

此案的社區臨時區權會已經表決...玻璃所有權人負責賠償,不願公費出.
縣政府工務局又已經據使用執照圖說回文該玻璃屬"專有",

沒有法律概念,很鄉愿的推給管委會,要管委會負責直接找建商求償....
下場大概就是跟管委會對幹了.
還是 屋主先修雨遮,再找管委會聯合同款式屋主找建商求償,才是上策!
jhon wrote:
所以你的車停路邊,萬(恕刪)


妳這段已經點出問了,就是管委會"很會推",管委會是區權人決定的,
所以回歸就是這個社區的很多區權人自掃門前雪(前面也也人說過了),
所以大家才叫樓主房子賣一賣。因為這個社區沒救了。

其實這邊多數人是覺得,正常來說是設計瑕疵,一開始樓主通報後,就應該管委會全權接手處理,
並槍口一致對外,現在把槍口對準自己人,怪樓主除了通報沒作為,問題是妳要樓主做什麼??
講難聽點,社區平時應該就可以簽好約做緊急搶修準備,或者跟物業公司講好,這種狀況物業人員可以協助緊急處置。談白說,前任管委會主委一定覺得只是破掉,沒什麼大事,沒有危機意識,所以假日沒有指揮物業去緊急處置,到出事了,才來怪東怪西,找人背這個鍋。
不然為何新任主委,其他住戶又發生,他願意幫忙緊急處置??

還有樓上的真的舉例的很差,路邊停車被玻璃掉落弄壞,那是損害私產。樓主這件的損害並不是私產(雨遮是公設),那應該是管委會直接跳過樓主,向建商求償才對。
jhon wrote:
這是才是負責任作法!(恕刪)


看清楚!第7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指出,「承重牆壁」之構造是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所以{共用部分}請參考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總結: 這是{管委會}要負責處理,之後在向*建商*求償,並要求建商提出改善措施!
jhon wrote:
所以你的車停路邊,萬(恕刪)


陽台跟玻璃都屬於私權,這部分還是有人狀況外,

縣政府都發函是私權了,還要一直扯公設.

如果是公設就很好處理,住戶都不用出馬,管委會全權處理就好,

但是他就是私權,還要管委會動用公款去處理私權的部分,

只能說還好我們社區的管委會很怕死,把守法擺第一.
當我回文就代表我認真了 = =,而且對我說過的話負責且肯定
咕咕咕01 wrote:
陽台跟玻璃都屬於私權(恕刪)


有間公司沒供中餐,各部門自己找附近三間餐廳訂餐
有天發生了食物中毒......

爛公司
老闆不僅沒關心,還落井下石
說是你們自己訂的餐,中毒也是你們的事
要請病假就要照規定扣薪

好公司
老闆第一時間關心,請同仁安心休養
統計受害人員,由公司出面向業者要求賠償

沒人說管委會應該出錢維修私權
但如果這不是個案,而是整個社區也發生多次
怎麼不是先代墊並且幫忙統計全社區狀況
向建商爭取?
而是冷眼旁觀,反正不是我家的玻璃破裂?或我家剛好沒用玻璃?

一間好公司或爛公司,大家會口耳相傳,叫大家別去
一間好社區或爛社區,大家也會口耳相傳,叫大家別買.......
設計不良的危險產品把責任推給買家後,賣家就沒責任?

那為何會有以下事情?

#多款設計不良的除濕機會引發火災 , 原廠招回維修
#某v牌汽車變速箱有問題 , v廠招回維修
#維冠大樓倒塌, 交屋時十幾年後建商相關人等依樣被抓出來判刑

何必招回?何必判刑?
照有些人的理論:

除濕機設計不良引發火災買家自己想辦法嗎?
變速箱設計不良, 開到一半停下來出事情車主自己扛囉?
房子塌了屋主自己抓去關兩百年嗎?

今天玻璃事件單純就沒出人命所以建商還打算凹過去,不是建商人馬還在護航也實在太可悲......
alicepalicep wrote:
正常來說是設計瑕疵,一開始樓主通報後,就應該管委會全權接手處理,


這觀念....我只能說你高興就好,
沒碰壁前你不會認真面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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