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akahoshi wrote:
想了解究竟是依什麼...(恕刪)
停8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除依「停車場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容許使用之項目(共17項)外,參照「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得供金融保險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事務所及辦公室、住宅(僅得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會議及工商展覽中心、倉儲物流業、購物中心及批發量販業及廣告業等(共8項)使用。
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停車場"使用項目(共17項):
一、管理單位辦公場所。
二、加油(氣)站。
三、餐飲服務。
四、商場、超級市場。
五、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
六、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七、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
八、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九、圖書館。
十、民眾活動中心。
十一、休閒運動設施。
十二、旅館。
十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
十四、警察分局、大(中、分)隊部、分駐(派出)所、消防隊。
十五、地上興建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之管理站及必要機電設備。
十六、地下興建資源回收站。
十七、自行車、機車租賃業。
2.「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共8項)
一、金融保險業。
二、醫療保健服務業。
三、事務所及辦公室。
四、住宅(僅得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五、倉儲物流業。
六、購物中心。
七、批發量販業。
八、廣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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