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jovi2004 wrote:
請問法源的依據條款有人知道嗎?
第 六 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
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
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 十七 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
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
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
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O1003-20110401&RealID=13-15-1003
luckydodo0316231 wrote:
你給的連結是臺北市法規條文。
這裡是新竹縣 ,是不是應該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樓主問新聞的法規來源,並沒有指定縣市,而且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所以捕風捉影是很正常的。
-不可以加蓋雨遮,但是若是區權會大家有談好.那麼沒有檢舉就不主動干涉.
以相親睦鄰,大家居住同一社區.有問題就就先提出來.免破壞鄰居感情.
只要有提出檢舉,使用管理科就會受理.
但是何時會拆,就可能排到很後面,原因是台灣的違建太多,目前主要以違反公共安全為主要拆除對象.
隨風浮雲,luckydodo0316231 二位大大所說完全正確,對於違建定義, 屬於地方各自管理, 故台北市適用法則,但不適同其它縣市,即回到大廈管理條例,新竹縣基本上不能加蓋雨遮,屬於建築物延伸,且正上方有遮蓋物,即不符合當初定義露台的條件.
結論是..只有台北市目前有定義:露台、遮雨棚搭建面積與該戶雨遮合計若約在9坪以內,屬於拍照列管,不需立即拆除.其它縣市並沒有有此特例情況,
綜合使用管理科回應,但是若回到法條本身,,若符合可移動.可搬動條件,
比方貨櫃.COSCO貨櫃屋,組合式櫥櫃,或儲存櫃, 盆栽,養寵物.狗屋......在法令上,無構成違建條件.也不會受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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