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jovi2004 wrote:
請問法源的依據條款有人知道嗎?


第 六 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
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
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 十七 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
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
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
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O1003-20110401&RealID=13-15-1003
隨風浮雲 wrote:
第 六 條 (恕刪)


你給的連結是臺北市法規條文。
這裡是新竹縣 ,是不是應該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8


有錯請專業人士更正。
luckydodo0316231 wrote:
你給的連結是臺北市法規條文。
這裡是新竹縣 ,是不是應該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樓主問新聞的法規來源,並沒有指定縣市,而且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所以捕風捉影是很正常的。
昨天詢問新竹縣"使用管理科",負責主要業務,劉先生確認結果如下:

-不可以加蓋雨遮,但是若是區權會大家有談好.那麼沒有檢舉就不主動干涉.
以相親睦鄰,大家居住同一社區.有問題就就先提出來.免破壞鄰居感情.
只要有提出檢舉,使用管理科就會受理.
但是何時會拆,就可能排到很後面,原因是台灣的違建太多,目前主要以違反公共安全為主要拆除對象.


隨風浮雲,luckydodo0316231 二位大大所說完全正確,對於違建定義, 屬於地方各自管理, 故台北市適用法則,但不適同其它縣市,即回到大廈管理條例,新竹縣基本上不能加蓋雨遮,屬於建築物延伸,且正上方有遮蓋物,即不符合當初定義露台的條件.

結論是..只有台北市目前有定義:露台、遮雨棚搭建面積與該戶雨遮合計若約在9坪以內,屬於拍照列管,不需立即拆除.其它縣市並沒有有此特例情況,

綜合使用管理科回應,但是若回到法條本身,,若符合可移動.可搬動條件,
比方貨櫃.COSCO貨櫃屋,組合式櫥櫃,或儲存櫃, 盆栽,養寵物.狗屋......在法令上,無構成違建條件.也不會受理.

以上..
jovi2004 wrote:
大樓實例
今天2021/1/5 打去問新竹縣使用管理科(03)5518101,增建遮雨棚還是有是違建的疑慮,但是若是買cosco的大型組合屋

沒錯喔
大型組合屋屬於落地式,約定專用的部分
建築法規並無違法

雨遮二工這種才是違法的
所以Costco賣的這種為什麼會有人買?
就是有人是露臺戶要擺放啊
通常3樓住戶只能摸摸鼻子有礙觀瞻認賠

這時候3樓住戶能做的只有一招
管委會,魯洨2樓露臺住戶,要求提出安全證明
否則不給予使用
pudin2008,

我認為恐怕不可行,因為在約定專用的合理使用範圍使用貨櫃.COSCO貨櫃屋,組合式櫥櫃,管委會是無法可管.因無法凌駕法律.還有可能被告.
jovi2004 wrote:
約定專用的合理使用範圍


不知這合理使用範圍指的是?
貨櫃.COSCO貨櫃屋,組合式櫥櫃已經通過區權會通過使用
還是僅是指約定專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雖然是透過規約約定將某共用部分提供給特定住戶專用
但其本質還是屬於共用部分不會改變
其使用方式都還是得遵守規約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對於民法來說一個是特別法一個是普通法
一旦上到法院將會秉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來進行審理
所以並不是約定專用就可以任意擺放貨櫃.COSCO貨櫃屋,組合式櫥櫃這類物品
而不需受到管委會的管理
To yu928,
您說的對,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如果亂放一通雜亂無章, 應該可以用廢棄物處理法去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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