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本人住的社區上週開第三次的區權會,報到的戶數還差一點才到住戶的三分之二
從第一次、第二次到這一次,人真的越來越少
想必往後的人數會越來越少,各位的社區會有這種情況嗎?
因為到的人數不夠,導致一些重大提案根本無法表決
本社區才一百多戶就這樣了,那七八百戶的社區以後要怎麼辦!!
基於投資客還不少,他們會擔心影響房價,我就不要說出建案的名字好了
另外....有住戶抱怨水槌問題嚴重影響生活品質,希望管委會出面控告建商
但是民事訴訟冗長,不知道有機會告贏嗎?
聽物業經理說有找水電來看過,但不保證完全可以弄到好,這樣告建商有用嗎?
有不少住戶抱怨建商修繕牛步,我個人是覺得還好啦,可能每個人的感受不同吧
可以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AllenTang3434 wrote:
開會人數問題
可以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我也想回這條 不出席沒關西 第二次招開只要1/5就夠了 超低的
社區的命運就交給少數人決定就行了 到時候沒出席的不滿意修改的項目 雞雞歪歪也沒用
話說回來 這條拿來恐嚇還不錯用 就算不出席也會交出委託書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