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農舍還能買賣

溝貝美農舍 2300萬

竹北溝貝集村農舍(拾穗)

http://goo.gl/maps/Pe8eo
旁邊都田 ..

先前不是集村農舍問題 , 還是法規改了 ?

變調農舍政策豪宅別墅遍布田野

限建「集村農舍」

675萬起入住竹北集村農舍| 蘋果日報
2008年4月19日 - 采之林開發專案經理鄭建平表示,在鄰近高房價旁的區域,集村農舍才有優勢,以竹北為例

新竹—竹北農舍法拍屋【 新溪街農舍-----建130坪底標1725萬

201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8&t=1484355

2015-04-16 21:4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農舍
農舍為什麼不能買賣?
不影響好不好
你買了農地
建照請不下來
才是問題
除非你買這種農地
是想當真農民
已經建好的農舍
沒有這種問題
《農舍法》塵埃落定 明起實施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03/684206/?utm_source=Via&utm_medium=Android_Share&utm_campaign=%E5%8D%B3%E6%99%82%E6%96%B0%E8%81%9E%2F%E6%9C%80%E6%96%B0%2F%E3%80%8A%E8%BE%B2%E8%88%8D%E6%B3%95%E3%80%8B%E5%A1%B5%E5%9F%83%E8%90%BD%E5%AE%9A%E3%80%80%E6%98%8E%E8%B5%B7%E5%AF%A6%E6%96%BD
今日新聞
看來農舍買賣
正式打槍
農舍已成為地雷,還是看到仲介圈傳訊息叫投資客買農地??

melkavam wrote:
《農舍法》塵埃落定...(恕刪)


以下是農發條列對農舍的定義跟罰則,
對於現有的農舍還是農村集舍,現在就看要不要處理而以.



第 1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
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
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
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
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
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
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
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
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
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章 罰則
第 69 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
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
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70 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第 71 條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登記
證。
第 72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
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第 73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74 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農地農用這才是健康發展

taiwan2008 wrote:
溝貝美農舍 2300...(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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