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 新竹市某建照備註內文
9 依《新竹市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作業原則》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通知所在地區區公所予列管定期追蹤檢查,辦理現場複查,經巡查有二次施工違建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10 經巡查有二次施工違建者,依《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民國107年05月02日版)》,本自治條例公布後之新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其拆除費用依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計算,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14 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15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得通報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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