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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扯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竹科違建城挫列旦 竹市通過強拆收費自治條例
3/24延宕多年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終於通過
該給市府和市議會掌聲嗎?
大家看仔細,眉角在這裡
「新、舊違建供出租住宿使用,且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在二層以上,拆除費皆須由建物所有人負擔」
也就是說面積在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以下、或違建樓層數一樓的都還是納稅人出錢!!
這是個甚麼樣的概念?
金山街地坪25坪的透天合法建坪大概是65~70坪,30坪的透天合法建坪大概是80~90坪,
依此條例,違建超過合法面積一倍以上的才要屋主自己出錢。
市府這根本就是買一送一,再加紀念品了
就算是整棟長胖到人行道再多蓋一整層要拆都還是要納稅人買單,這根本是公然的強盜嘛!納稅人的口袋那麼好掏嗎?
市長,你出來說說,
憑什麼這些超蓋一倍多違建空間爽賺房租的房東,可以笑著數鈔票,要拆也是納稅人出錢?
放這麼大的水,今晚金山街的房東,不,全新竹市的房東應該很好睡了!
2015-03-25 0:32 發佈
文字敘述可能不清楚,舉個例子給大家看看
這棟房子藍色的部分是增建的,原來的建物是後半部的1~5樓。
像這樣的建物,是先蓋好後側合法的部分,等通過檢查拿到使用執照後再開始從一樓的法定空間往上加蓋。
因為是分兩次施工,所以外牆已看得出合法與增建建物間極明顯的裂痕。
這樣的建物大家覺得安全嗎?該不該拆?

但在剛通過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規範下,
這棟建物很有可能要拆也還是要納稅人花錢,等市府編列預算才拆得到。
不可思議吧!我算給大家看

這是大家都調得到的建物測量成果圖
紅色的部分是合法登記的建物範圍,藍色的部分是增建的部分
建地約99.1平方公尺,約30坪左右,是金山街違建最常見的坪數。
右邊的數字合法登記的面積大小,加起來共274.88平方公尺
藍色增建的部分每個樓層約40平方公尺
所以整棟增建的部分約是
40平方公尺*5層樓+(第六樓的40+39.73+11.72平方公尺)=291.45平方公尺
算到這裡,得到答案,
雖全棟作為出租套房,
但增建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
增建樓層數只有一層樓
所以這棟增建超過一倍的建物可能就完美地閃過自費拆除的命運了,
關鍵就在於法條不顧建地大小,訂死了違建面積,未考慮到比例的問題
林市長1月22日接受《ETtoday東森新聞雲》專訪回應拆遷費用相當龐大,積極向議員溝通訂定自治條例,違建拆遷費用須由違建戶負擔,「拆(違建)由全民買單這樣合理嗎?」
現在我要問市長的是經過兩個月後,收費條例已經通過,這麼大棟的違建拆除還要全民買單,這樣合理嗎?

說真的,作為納稅人,要我幫這樣的建物支付拆除費,真是憤怒啊!
是怎樣的腦袋和心機會立出這樣的法案呢?太扯了!
這是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時代,市長或市府現在所有的作為,無論好壞,後人都會看得很清楚的


然後市府一年再編少少的拆除預算,名正言順的說沒有經費執行拆除,這樣誰都不得罪
這不是已經看過幾十年的戲碼了嗎!藍綠都這樣演,而且演很大。

風頭來,政治人物就順勢裝一下,罵一罵既得利益者,把他們說得像十大惡人一般,接收青年選票。

等風頭一過,就會上演大和解戲碼,大家握握手,一起上酒家。Happy。

等到人民發覺被騙,就再選另一批更會演的政治人物。

無限迴圈~~~~~~

Housefan wrote:
文字敘述可能不清楚...(恕刪)
此例,樓層數超過二層,拆除費不是就須由建物所有人負擔了?

Housefan wrote:
文字敘述可能不清楚...(恕刪)


從照片上看起來,已經符合"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層數在二層以上"
因為法定空地頂多讓你搭採光罩,但這棟房子已經從一樓就是水泥,都蓋到四樓,
所以應該符合二層以上,所以應該從法定空地二樓以上的部分就開始拆.反正拆到很醜都是所有人要負擔,
新竹市政府快行動吧,我看堅哥只是出一張嘴而以吧~~
hayato567 wrote:
這棟房子已經從一樓就是水泥,都蓋到四樓,
所以應該符合二層以上,所以應該從法定空地二樓以上的部分就開始拆

市府對增建樓層的認定是
現況樓層數-合法登記樓層數
以前面那棟金山街的為例,6-5=1,算增建一層樓而已。
所以現在較新的違建都是先利用合法容積蓋瘦瘦高高的,衝高合法樓層數然後再長胖
所以這棟關東101只有算增建兩層樓,奇觀吧


Housefan wrote:
金山街地坪25坪的透天合法建坪大概是65~70坪,30坪的透天合法建坪大概是80~90坪 ...(恕刪)


之前租的那棟違建

地坪 40,蓋到 11 樓

說真的,這種賺黑心錢的房東

應該連同姓名一起公佈
已經對堅弟沒有期待了,柯P替這種人站台實在是~!@#$%^&
因還看不到條文
只能依報導解釋
1.民國95年後的都算新違建,認定需強制拆除者(如何認定?與第2點條件相同嗎?),由所有人付費
2.民國95年前的舊違建,認定需強制拆除條件為供出租且面積大於300m^2或出租且增建2樓以上者,由所有人付費

所95年前舊違建只要不供出租(>300m^2)或增建1樓而已應都不會列入強制拆除
上圖只變胖且長高1樓,若是舊違建或只自住應不會被強拆與自費,若95年後建成的被認定須強制拆除,仍由所有人付費

不知道解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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