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您好
親戚(甲方)最近有店面想出租給業者(乙方)做生意用,最近業者給了一份契約書,想請教各位前輩內容上是否有需要注意的?如果排版上讓各位看得不舒服也請包含!
以下是租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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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 (以下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稱乙方)
茲為店面租賃事件,雙方同意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座落及租賃範圍:
1、租賃物座落:
2、租賃範圍: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計 年。
第三條 租金與保證金:
1、每月租金新台幣 元整。
2、支付方式:
(1) □ 月付:租金應於每月一 日前支付。
□ 期付:每 月為壹期,租金應於每期 月 日前支付。
(2) □ 現金
□ 匯款 (戶名: 銀行名稱及 )
□ 開立支票:以每個月為一張支票,一次開立一年份供甲方收執。
3、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乙方應於本租約簽定同時給付甲方,以作為本租賃契約債務之擔保。該保證金於租約終或期限屆滿時,乙方依約交還租賃物後,無息返還;但乙方若有積欠因本租賃所生之債務時,該保證金於扣除前該債務後尚有剩餘時,甲方始負返還義務。
4、租賃期間,本保證金乙方不得主張扣抵租金。
第四條 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本租賃物係供承租人經營 之使用。
2、未經甲方□同意/ □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物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3、租賃物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4、租賃物有改裝設施之必要者,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不得損害原有基地設施;租賃關係消滅後,乙方於交還租賃物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5、租賃期間乙方應就其利用本租賃物經營業務所需,依法令規定設置消防及安全設備或投保責任險等並善盡使用管理責任,如有任何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發生,均與甲方無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害,乙方願負一切賠償責任決無異議。
第五條 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租賃標的,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毀損租賃標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失火焚燬者,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違約處罰:
1、乙方於租期屆滿或終止契約時,不依約交還租賃標的,經甲方催告後仍不 履行者,即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元整。
2、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經甲方催告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即應支付違約金新台幣 元整。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出租人終止租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租約:
1、遲延給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或其租金約訂於每期首日支付而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經甲方於相當期限催告而乙方仍不支付者。
2、違反第四條或其他違反約定之方法使用租賃物時,經甲方催告改正而仍不改正者。
第八條 稅捐及費用之負擔:
1、租賃物之稅捐由甲方負擔。
2、水費、電費、電話費、或其他因乙方使用租賃物所生之雜項費用及乙方若有營業所生之營業稅捐等,均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特約事項:
1、於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將租賃物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搬遷費或其他任何費用。
2、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或其他物品不搬者,視為放棄,任由甲方處理,處理費用甲方得由保證金扣抵,如尚有不足時乙方應補足之。
3、如有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責任。
4、租期屆滿,不須甲方通知,租賃關係當然消滅。雙方如欲續約者,應另訂立書面契約,其條件另議。
5、其他特約事項:
第十條 通知送達:
雙方依本契約有通知、催告或為任何意思表示之必要者,應以公證書上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若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條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詳如公證書所載。
出租人: 電話:
承租人: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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