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於104年修正施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於104年修正施行
為落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抑制短期投機及穩定房市之立法目的、健全產業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立法院三讀通過「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及第26條條文」修正案,並經 總統於本(1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自104年1月9日起生效,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銷稅之要件,除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怎樣確定自住事實 ??]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四、遊艇特種貨物之起徵點修正為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新法適用時點,對於修法生效日104年1月9日後(含當日)簽訂銷售契約之不動產交易案件及出廠、進口之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方可適用新法。
該局籲請納稅人如不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國稅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2015-02-06 17:46 發佈
居住之事實沒有明確定義,由主管機管自行認定.
所以如果你不是頻繁買賣的,基本上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與資料,如水電費等,承辦人員就有可能放行。
但如果頻繁買賣,例如半年三間等,承辦人員得透過其他方式了解是否有自住之事實
自用住宅若有部分供出租或營業的「非自住」情形,除透天樓房等獨棟式住宅,可按實際居住與出租(或營業)樓層占總樓層比重,按比例課徵奢侈稅,單戶單層非供自住使用部分,不適用比例課稅原則,持有未滿二年出售,需全部納入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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