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去年的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691081
2013-06-25
〔記者洪美秀/竹市報導〕新竹市府工務處昨天向議會提案審查「違章建築強制拆除費自治條例」,但因此案爭議太大,市議會臨時會將案件抽出未審,並請提案單位應多向議員溝通。工務處長陳炳煌說,市府提送此自治條例提案已十幾年,但議會都未審查,未來會再溝通,爭取議會認同。
新竹市違章建築不少,市府工務處原提案審查違建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但因爭議太大,十幾年來市議會都沒審,昨天的臨時會依然撤掉此提案。圖為曾被市府列為違建的建築大樓。(記者洪美秀攝)
新竹市議員張祖琰日前總質詢提到竹科園區周邊住宅區違章建築太誇張,曾有只核發四層樓建照卻蓋到九樓的違建,但市府卻毫無作為,要求市府對新建違建物應即報即拆,勿拿民眾的生命財產開玩笑。
多個縣市已通過
有鑑於此,新竹市府工務處日昨再向市議會提送「違建強制拆除自治條例」,希望透過自治條例向違建戶收取違建拆除費,目前台北市、金門縣、嘉義縣等縣市都已通過,但竹市相同提案已提了十幾年,都未進議會大門,工務處再度提案原本排入臨時會議程,但最後仍因議會待審法案太多而未審。
工務處長陳炳煌說,工務處每年只有兩百四十多萬元的違建拆除經費,一年僅能拆大大小小幾十件,如果拆除費能由違建戶負擔,將可減輕市庫負擔。
議長認內容欠周延
新竹市議長謝文進說,此法案茲事體大,到底要從哪一年的建案開始拆﹖一般民宅加蓋的違建是否也要收費﹖還有加蓋遮雨篷的部分算違建要拆嗎﹖這些都有討論空間,市府的自治條例尚未周延,市議會不宜貿然審查。
市議員曾資程認為,拆違建應以有商業行為或危及公共安全和新建物為主,如果民眾不付費,罰則如何訂﹖
張祖琰也說,市府人力有限,市府應訂出什麼違建應先拆的標準,才能符合民眾期待,否則訂自治條例一樣沒有意義,因為民眾不拆、不付費,還是得靠市府編預算來拆。
大家都知道台北市的違建管理的比其他縣市好.
除了人力之外相關的法規制度都要搭配.
下列幾個法令都是台北在執行違建時的相關法令依據:
臺北市現行違章建築拆除處理原則
臺北市政府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
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
各法條都有其功能和目的,各位可以自尋查閱.
看了新聞上的發言,我們市議會的那些議員簡直就是搞不清楚狀況.
也許也是故意地把好幾個不同的法令如"違建認定","拆除原則","收費規定"
都要混在拆除收費辦法討論.這樣要討論到2020年也不會有結果.
各位看一下所謂的收費辦法的內容,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依建築法第
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
應強制拆除者。
第 三 條 強制拆除費用應依左表規定,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
│構造類別 │每平方公尺單價 (元,新臺幣) │
├───────────────┼───────────┬──┤
│鋼筋混凝土造 │ 六二○ │○○│
├───────────────┼───────────┼──┤
│加強磚造 │ 四五○ │○○│
├───────────────┼───────────┼──┤
│鋼骨造 │ 八六○ │○○│
├───────────────┼───────────┼──┤
│磚造 │ 一七○ │○○│
├───────────────┼───────────┼──┤
│竹木造 │ 一一○ │○○│
├───────────────┼───────────┼──┤
│漿砌卵石 │ 一○○ │○○│
├───────────────┼───────────┼──┤
│磚牆 │ 九○ │○○│
├───────────────┼───────────┼──┤
│鋼鐵棚架 │ 七○ │○○│
├───────────────┼───────────┼──┤
│其他材料之構造物 │由本府工務局核實計算之│ │
└───────────────┴───────────┴──┘
發包拆除費用,按照實際發包金額收費。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工務局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於三十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這麼短短5條的法規有什麼好審的,
如果說這不是怠惰,那什麼才叫怠惰
現在新聞上只說我們沒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其實只點出新竹市相關法令不足的一小部分.
天曉得我們連更基本的處理及拆除規則都沒有法制化.
我只能說不會訂定就去看一下台北市怎麼做,照做就對了.
新市府要積極一點提案要是議會不審,由新聞及公民團體公開那些議員名單.
期待下次會有新的議員出來改變這結構.
Otsu wrote:
新竹市議長謝文進說,此法案茲事體大,到底要從哪一年的建案開始拆﹖一般民宅加蓋的違建是否也要收費﹖還有加蓋遮雨篷的部分算違建要拆嗎﹖這些都有討論空間,市府的自治條例尚未周延,市議會不宜貿然審查。
市議員曾資程認為,拆違建應以有商業行為或危及公共安全和新建物為主,如果民眾不付費,罰則如何訂﹖
張祖琰也說,市府人力有限,市府應訂出什麼違建應先拆的標準,才能符合民眾期待,否則訂自治條例一樣沒有意義,因為民眾不拆、不付費,還是得靠市府編預算來拆。
拆違建當然要那些蓋違建的人自己出錢
上面這三位根本在鬼扯
銀行都有辦法追債了, 你怕蓋違建的不繳錢?!
總可以先斷水斷電吧???
不然把資料丟給國稅局也行啊!
騙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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