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市陳姓男子花了1030萬元買下市中心大樓住宅,發現天花板會漏水,認為建商騙他而要求全額返還購屋款,新竹地院法官勘驗發現,陳男無法舉證漏水是建商故意欺瞞他,且他購屋前也看過房子,因此全案駁回。
陳男100年10月以1030萬元買下13樓房屋,100年12月交屋後,陸續發現主臥室更衣室天花板、客廳天花板、浴室外牆有龜裂滲漏水或壁癌情形,事後發現是樓上中繼水塔漏水及樓板龜裂,經搶修暫時止住漏水。
101年5月主臥室更衣室天花板又漏水,完全無法修復,陳男認為建商對屋況重要資訊故意隱匿不說,佯稱並無瑕疵,致使他受騙,要求撤銷買賣契約,請求返還1030萬元。
建商則表示,陳男購屋前曾到現場察看,確認無漏水現象後,才簽約購買,100年12月交屋,直到102年8月才聲稱天花板龜裂,期間建商3次查看房屋及樓上中繼水塔,均無發現任何漏水情況。
法官前往現場勘驗,認為房屋漏水究竟是中繼水塔施工問題,或管委會委外清洗中繼水塔所造成,尚屬不明,陳男沒有提出證據說明,更無法要求建商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全案駁回。
有人知道是那個建商嗎?最近想在新竹購屋置產,不想踩到地雷。
花花綠綠 wrote: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恕刪)
這個裁判字號是「102,重訴,71」;上周剛出爐,還熱的。
但隨便瀏覽裁判全文,就可以發現和記者所述不同的幾個地方:
1. 被告並不是建商,而是自然人;原告也不姓陳。
2. 除請求解約之外、尚有備位聲明請求減少價金100萬
3. 全案駁回除新聞稿之中的理由外,尚有「...未提出系爭房屋價值減損達100 萬元之證據...」
這些地方並不是明顯無法發現之處。假設該新聞稿中所指判決確是「102,重訴,71」無誤(比對價格,時間跟地點),媒體以自己的角度,曲解原判決意旨,是否有刻意製造輿論之嫌?
自由時報,果然是首屈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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