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逢農曆7月過後去看看預售屋,繞道市區的林森路上看到有一棟蓋到10樓左右建案,進去詢問的一下,目前有只剩兩間還未賣出總戶數32戶,一坪開價約25萬左右都是高樓層,權狀一間是47坪一間好像5X坪,只請他介紹47坪那間,看書面資料有三大房加一書房,樑都是走窗戶,後來想說既然都來了請帶我們去那戶9樓看看,後來爬了11樓(1,2樓是樓中樓)到了那整個視野跟採光真的不錯,室內也很方正,有點想買的衝動.
主要是有坪估了幾家如玉品院(醫院對面不喜歡,且坪數太大),竹美館(一坪3X萬太貴)
就以上幾家,請大家給各意見!

所以,,市區內每棟建築本就可以都申請營利登記,,,大大不見一堆市區大樓招牌掛滿外牆嗎?管你幾樓?
至於新大樓的管委會就只能限制外觀招牌,跟居民岀入,,,其實這也是一種間接抵達的方法,,,
不過一般對這種小建商跟小建案,,,在購買時建商給的管理公約通常都限制不嚴,,由大大案子看來,,連建商都知情,,搞不好招牌也可以隨變掛了,,,,,,要再等之後成立管委會立約束令,,,老實說,,來不及了,,,因為現在該營利單位老闆早以佈好局,買好人樁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一些規範:
《 公寓大廈用途限制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其立法目的係在規範專有部分之使用正常化及創造相互間之共同利益。
而建築物之「正常使用」究係何指,概括而言,只要符合法令規定之使用方法即屬正常使用。亦即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而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是建立在以人為基礎之健康、安全、無壓迫感、非擁擠、無損毀、無髒亂、無高度噪音及充分私密性、衛生等林林種種。
以人為主體的群居生活條件之完整被保護與不可侵犯之共同利益行為,此見諸本條例後述之修繕、管理、維護及至管理委員會之輕度介入行為,都是以共同利益為內容之延伸性規範。
《 公寓大廈住戶不正當使用行為 》
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利用應在正常使用及不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原則下為之。所謂「正常使用」係指在符合法令規定之使用方法使用之。
所謂「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違反允許使用規定。例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物原核准用途。第二類是對於建築物構造實體之損害。例如任意破壞或更改建築物樑、柱、承重牆壁、基礎等主要構造者,或超載使用建築物,影響建築物構造安全。第三類是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例如,製造儲存危險品或經營公害性行業以及其他法令禁止之行為。
以上違法使用行為都可以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章罰則之有關規定處分。至於住戶販賣毒品、開設賭場係屬違害治安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未有制裁處分之規定,但適用其他法令,人人均得向治安機關檢舉,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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