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收款專用章的法律效力問題

請教一下,目前跟預售屋的代銷討論到貸款撥款後到實際完成交屋期間,如果因為驗屋不過而導致無法交屋的話,這段期間的貸款利息代銷願意負擔(不是建商負擔是因為契約已簽,而代銷不肯在原契約內增加條文),但是代銷另外簽署的這份保證文件上不是蓋代銷公司的大小章,而是加蓋建案本身的收款專用章以及代銷經理的手印,理由是收款專用章已具備法律效力,同時蓋手印的經理也同樣負有連帶的保證責任,請問這種說法正確嗎 ?謝謝.
2012-09-10 17:49 發佈
驗屋未完成為何要撥款? 何不開立銀行本票代替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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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張沒差 重點是代銷公司 公司同不同意

蓋經理的手印 等於連帶保證?

以後買房子 最好都要帶律師去了
收款專用章,「專用章」耶!它在被製作時就已被賦予特殊用途了,所以效力很有限,有限到你要打贏官司先,代銷才會履行他的承諾。他賭你沒時間沒精力陪他玩。所以這是種很技術性躲避責任的方式。

至於經理,為何要蓋手印?簽名不會嗎?沒有私章嗎?蓋手印真是好古老的方式,但也不能說沒效力啦!只是如果他先否認,你是不是又得打贏官司先?他賭你不會去興訟。好!就算你告贏了,也只是告贏經理個人而已,因為... 還是回到「專用章」的問題,代銷不是放一個有效的章在上面,所以他大可推那是經理的個人行為。

然後經理離職,逃之夭夭。

然後你白忙一場。
感謝各位大大的說明,
我大概猜得出來專用章應該沒多大效力,
只怪簽約時沒經驗,導致沒有卡尾款,
亡羊補牢,現在只有儘量爭取應有的權益,
本來向代銷要求蓋建商或是代銷的公司章,
不過都被拒絕了,爭論了很久才變成蓋專用章加上經理手印(這部分我再要求他蓋私章加上簽名),
其實若一切照合約走,代銷可以不理會我的要求,
如果我強烈堅持非得蓋公司章,屆時鬧翻對我好像也沒好處,
目前想到的另一方式就是儘量堅持等驗屋差不多之後再讓銀行撥款,
請問各位大大、像這種情形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自保嗎?謝謝
銀行貸款時會有一張撥款同意書,大意是就算驗屋不過你也同意撥款,簽了之後你的權利才算真的放棄光了。

不過銀行跟建商都會千方百計逼你先簽了再說。

過程細節我有點忘了,請知道的網友再幫忙補充囉!
關於預售屋交屋前的利息支出在政府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面有紀載交屋前若建商先請銀行撥款所產生的利息需由建商負擔,你簽的約若與此定型化契約衝突者皆屬無效,本人在購買某建案時的實際案例中,某大建商還在契約中加註:交屋前的利息由買方負擔(此為無效條款),後來呈報消基會協調後,我拿出定型化契約規定,某大建商才將利息歸還.
建議:
1.先了解你簽的契約內容是否有違反買賣定型化契約
2.跟你貸款的銀行知會沒你的同意不准他撥款(一定要先跟銀行講好)
3.若最後還是需要要討回利息,先去消基會申訴協調,跟建商揚言要去拉白布條(這招最有用)
以建商的立場若你利息一個月是一萬元,若建商有200戶,那他一個月就吃掉200萬,因為大多數的人都不會去爭取,你去爭取建商也會很硬,拿那個無效的契約內容來更你說嘴,但是如果你去拉白布條,那還不如把利息錢給你,以免這兩百戶都去跟他討利息錢.
4.若還是失敗,請走訴訟程序+去拉白布條.你一定會贏的

dogod007 wrote:
關於預售屋交屋前的利...(恕刪)

感謝大大的說明.
查了一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中提到驗屋部份可以保留總價5%當作交屋款,不過這部分在合約中建商取巧將交屋款的金額定為0,所以如果要拿這條來爭取,也不知道成功率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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