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目前跟預售屋的代銷討論到貸款撥款後到實際完成交屋期間,如果因為驗屋不過而導致無法交屋的話,這段期間的貸款利息代銷願意負擔(不是建商負擔是因為契約已簽,而代銷不肯在原契約內增加條文),但是代銷另外簽署的這份保證文件上不是蓋代銷公司的大小章,而是加蓋建案本身的收款專用章以及代銷經理的手印,理由是收款專用章已具備法律效力,同時蓋手印的經理也同樣負有連帶的保證責任,請問這種說法正確嗎 ?謝謝.
建議:
1.先了解你簽的契約內容是否有違反買賣定型化契約
2.跟你貸款的銀行知會沒你的同意不准他撥款(一定要先跟銀行講好)
3.若最後還是需要要討回利息,先去消基會申訴協調,跟建商揚言要去拉白布條(這招最有用)
以建商的立場若你利息一個月是一萬元,若建商有200戶,那他一個月就吃掉200萬,因為大多數的人都不會去爭取,你去爭取建商也會很硬,拿那個無效的契約內容來更你說嘴,但是如果你去拉白布條,那還不如把利息錢給你,以免這兩百戶都去跟他討利息錢.
4.若還是失敗,請走訴訟程序+去拉白布條.你一定會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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