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很相信惠宇,所以在簽約前沒有很仔細看合約。
到現在只能po上來,提供大家一個借鏡吧...
(還是其實每個建商的合約都是如此呢...?)
買方無償同意於本大樓完工後,賣方得於本大樓屋頂突出物、外牆或公設中裝設賣方之服務標章及案名。並於使照取得兩年內得設置銷售廣告物,...
大家去青雲會看到大大的一個廣告帆布,那就是了...
...本社區之門廳、中庭、公共休閒設施、電梯、通道、屋頂平台公共設施,賣方為銷售之目的得無償共同使用。...
希望到時候進來的人能有公德心一點...
工程興建期間,因應工程安全問題,除賣方依工程進度,統一訂定預約時間供買方參觀外,不另提供買方參觀工地。
我名義上只剩10萬尾款還沒繳,還不讓我去看...
賣方若有承諾買方契約規定以外之事項,一律需登載於買賣合約書內始生效力,絕無授權業務人員口頭承諾之事,買方不得為契約條款以外之任何主張。
這條訂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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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更新:
聽說廣告帆布拆了。看來建商只是貼個幾天而已...
誤會了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