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妤2個月前 我剛買了一間 頂樓的房子
地點位於新竹市林森路 7-11附近, 是新落成的件案[晴x]
前陣子好交屋, 於這個月搬進來居住
住進去之後 發現購買的B1機械車位有很大的問題
1. 兩個車位之的寬度不足, 當停好車之後, 兩並排車子之間的寬度大約只有15公分, 我從車子的主駕駛根本無法出來.
2. 當車子從B1生起後,水平高度不足, 大約還有4~5公分的落差, 小弟每次都要踩油門才能出來, 這會造成車子的爆衝
多次和建商反映的結果都是沒辦法修改, 不能調整
因為這一間房子還有一些小問題, 如水壓等問題都一直無法獲得改善
我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比如說:
車位根本不可以使用, 是否可以退回給建商
水壓的問題, 雖然已經交屋, 我還可以要求建商理嗎??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之車道,規定如左:
1.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
2.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淨高一‧八公尺。
3.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其為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五十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4.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 (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 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內政部於99年5月19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停車空間尺寸、公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數量及工廠類建築作業廠房相關規定修正案。
營建署表示,為避免消費者購買停車位產生消費爭議,並使車輛可順利出入停車位,修正條文將得寬減為小車位之比例由現行1/2降低至1/4,並明定長邊鄰接牆壁之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又將機械停車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之寬度由2.2m加寬至2.5m)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100年1月26日發布新聞稿,已修正條文將寬度加寬至2.5m
查詢電話:02-8771-2682
1.尺寸大小看合約書與實際尺寸是否與法規相異?
之前有平面車位大小超過誤差值的案例也是有建商理賠過!
汽車位窄難出入建商賠錢
2.但是關於水平高度不足就沒有相關規定可限制,要與建商協調改善了!!確實有爆衝風險,要小心!
先試著問清楚條文是否能幫助自己,再和建商曉以大義與分析利害關係,如果真的不行就請求消保官協助
若消保官不處理再爆水果日報順便告消保官處理怠惰
報完水果日報後告訴立委說自己有可上新聞的選民服務需要處理
dayhappy wrote:
1. 兩個車位之的寬度不足, 當停好車之後, 兩並排車子之間的寬度大約只有15公分, 我從車子的主駕駛根本無法出來.
2. 當車子從B1生起後,水平高度不足, 大約還有4~5公分的落差, 小弟每次都要踩油門才能出來, 這會造成車子的爆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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