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間房屋(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所有權人源符合(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間房屋時擁有2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出售該第1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解釋:
※必要條件:
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使用」
(設藉後都沒有出租他人或開立店面、辦公室等商業使用)
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只要提出證明,即可剔除於課稅範圍內
(新房子持有期間內亦不得有商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