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與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不動產交易採實價登錄,由地政士、買方、不動產經紀業,於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30天內,向主管機關登錄實際成交價。若違反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各位看法如何
selena7k wrote:行政院會今(15日)...(恕刪) 一次才罰 15 萬, 不痛不癢, 而且如果報假成交價會處罰嗎? 沒有規定未實價申報前不得轉移產權以及以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罪處罰報假成交價者之前, 一切都是在做做戲罷了
請注意"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未登錄申報,將處罰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實價登錄目的不就是為了透明化再者仲介是有多少個15萬可以給政府罰?反正有沒有效到時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