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o1989 wrote:
因為騎樓大部分是私人財產
只要有留供公眾行走通道就合法(恕刪)
mko1989 wrote:
因為騎樓大部分是私人(恕刪)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的規定,所謂騎樓,是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而騎樓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其所有權仍屬私人所有,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騎樓所有權人自得排除任何人未經其同意而擅自使用騎樓。
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街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由此規定可知騎樓係屬道路,且其設置目的在提供公眾通行。是任何人隨意將汽機車停放在騎樓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騎樓所有權人得報請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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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私人財產就一定想幹嘛就幹嘛 因為大樓的退縮帶也是有產權的 還是需要退縮
另外政府有提供對於騎樓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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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騎樓用地稅可少
騎樓用地只要沒有作生意,而提供給公眾行走,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一般常誤認騎樓係登記在1樓房屋所有權狀,所以只有1樓可以減徵地價稅,事實上騎樓部分的土地是由整棟樓房的人持分共有,因此2樓以上住戶一樣可以減徵地價稅,但記得要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平房屋簷之騎樓走廊地,因騎樓上方無建物,可免徵地價稅;如為2層樓以上建物,則視其騎樓上方有幾層房屋分別減徵如下:騎樓上方有1層房屋,可減徵騎樓面積1/2;有2層房屋,可減徵1/3;有3層房屋,可減徵1/4;有4層以上房屋,可減徵1/5。
舉例說明
甲住在青年路1棟4層樓房的第3層,土地持分1/4,這棟樓房的1樓設有騎樓供大家通行,騎樓的面積為32平方公尺,那麼只要這棟樓房的任何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整棟基地可減徵騎樓用地的1/4即8平方公尺(32㎡×1/4),3樓的甲及其他樓層的土地所有權人各可減徵8平方公尺的1/4,也就是2平方公尺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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