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4430 wrote:警察有審判權嗎,那...(恕刪) 不然你就不要提供啊,警察本來就沒有審判權啊!這還要問!你一定不知道警案要蒐證完全才能打移送書送到地檢給檢察官,不然會被檢察官核退,沒給對方看行車記錄器對方會承認嗎?用點腦吧
ccyang45 wrote:這個在新竹市不一定適用,Mobile01上幾年前就有人PO出例子,新莊街一棟新蓋的違建,打從蓋一樓開始就有人檢舉,檢舉到5樓蓋完,不同的人檢舉,市府的回覆都是確定為違建,已列入立即拆除名單,然後五樓蓋完了,還委託仲介開始賣,現在房子還好好的立在那邊...真的應該立法拆違建的錢由屋主支付。(恕刪) 不知道您說的是哪一年的情況?前市長時代檢舉的房子現在都出租了 這幾年的經驗是新竹市府效率進步很多且是有效的同意立法處理違建拆除費屋主自付、遲拆依日累積罰金
我個人覺得處理違建的問題,關鍵是在於民代。如果我們選出來的民代是包庇違法的居多,根本不會修法去加重違建戶的罰則。在預算有限下,換那一個市長其實都很難有太多作為。在預算有限之下,我是比較希望市長先處理騎樓違佔的問題,究竟這個已經影響到他人行的權利了。而且整頓騎樓也是市長四年前的選舉政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