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陳威仁表示,根據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為使違建強制拆除費用有一致的標準,市府於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訂定「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
所以各縣市訂的拆除收費辦法,只是為了讓拆除收費有一致標準,不代表議會沒有通過法案,
政府就不能拆除後向違建者收費.
另外再看一下被新竹市議會擱置十年的法案,在台北市訂的內容有多簡單易行.
就知道前面報紙刊登的那些議員杯葛的議員有多可惡了.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五-一00二
名 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訂定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依建築法第
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
應強制拆除者。
第 三 條 強制拆除費用應依左表規定,按違章建築構造類別及拆除面積計算之。
┌───────────────┬──────────────┐
│構造類別 │每平方公尺單價 (元,新臺幣) │
├───────────────┼───────────┬──┤
│鋼筋混凝土造 │ 六二○ │○○│
├───────────────┼───────────┼──┤
│加強磚造 │ 四五○ │○○│
├───────────────┼───────────┼──┤
│鋼骨造 │ 八六○ │○○│
├───────────────┼───────────┼──┤
│磚造 │ 一七○ │○○│
├───────────────┼───────────┼──┤
│竹木造 │ 一一○ │○○│
├───────────────┼───────────┼──┤
│漿砌卵石 │ 一○○ │○○│
├───────────────┼───────────┼──┤
│磚牆 │ 九○ │○○│
├───────────────┼───────────┼──┤
│鋼鐵棚架 │ 七○ │○○│
├───────────────┼───────────┼──┤
│其他材料之構造物 │由本府工務局核實計算之│ │
└───────────────┴───────────┴──┘
發包拆除費用,按照實際發包金額收費。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拆除費用,由本府工務局核定並以書面通知違建人限於三十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追繳。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mobile3803 wrote:
什麼歷史累積下的產品...(恕刪)
幫各位畫個重點。上次台中書記官違建,胡志強親自出來滅火,這次怎麼不見阿財哥出來?一樣劃個重點。
新竹議長謝文進表示,違建當然要拆,但許多違建是歷史累積下的產品,如果全部都拆將引發廣大民怨,市府應該訂定條款,明確規範「哪一年開始的違建要拆」,如果妨害公共安全、位於行水區者優先拆除。市府應再跟議員多做溝通,修正出符合民眾期待的法案。
議員林漢淇、曾資程都認為,違建拆除由違建戶付費是合理的,但應該有拆除的輕重緩急順序,有商業行為、公共安全疑慮、新建物優先拆除。
曾資程擔憂,若連同未占用國有地或行水區、防火巷的民宅也一起處理,竹市許多社區大樓利用容積獎勵卻私佔中庭開放空間都將被拆除,將引發廣大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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