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
這個地目問題幾個月就會被拿出來討論一下
每次討論的時候
雖然有些人很明顯的想要把他淡化(可能是建商,已購投資客等等,當然也有可能是剛好路過的“善心人士“)
但是因為問題一直存在,只要有人想買一品大觀,一定會查到這個問題,然後再提問一下
而這句“不得做為住宅使用“就會一直出來
所以這個建案的價值不太會上來
當然如果有人已經買了,也不用緊張,除非有人不想當市長了,不然沒有人敢去斷水斷電…
另外如果要轉賣這個房子(如以後要換屋,或者是投資客)
再轉賣的時候,建議一定要告知這個情形 “不得做為住宅使用“
不然會有詐欺的可能,為什麼呢?
商業區(商一、商二之類)是可以當做住宅使用的,商業區予許約 30% 的面積不用經過申請
就可以當做住宅使用(例如你有一個店面,你可以把前面拿來開店,後面拿來住)
甚至所謂的“工業區“都有一種名目叫做“工業住宅社區“(要申請才行)可以合法的當做住家
你只要說明清楚這是商業區,或者這個是工業區就可以了
而複合商業區目前法令是明文規定
“不得做為住宅使用“
如果沒有說明清楚,直接當住家賣給別人,可能會有詐欺的問題出現
所以一個人如果在賣商業區(甚至是工業區)的房子,是不用特別說明可否當住宅使用(本來就可以住)
而再賣複合商業區的房子(如一品大觀),最好小心一點,運氣不好的話,房子賣了後可能會上法院
(就像現在建商一樣)
從癡有愛則我病生
mmj wrote:
今天剛去看過這個建案,
想問大家,不能當住宅,到底有何缺點呢?...(恕刪)
用"公平交易委員會+一品大觀"來搜尋,可以得到:
十一月五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昌益賣一品大觀的裁決,
大致是罰100+150萬=250 萬。
裁決文裏剛好有提到,買一品大觀當做作宅使用的風險。
可以參考看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案關建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複合商業區」,依新竹市95年10月27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及96 年5月28日發布實施之「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保留案第九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複合商業區為商業購物中心及休閒娛樂中心使用為主,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復據新竹市政府表示,該地倘作為住宅使用係違反上開都市計畫書之規定,縱該建案購買戶業已向稅捐機關、自來水公司及瓦斯公司等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稅率核准,亦不代表合法使用,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辦理,是系爭建案倘供住宅使用,承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法律風險。爰該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說明,與都市計畫法核定用途不符,足使一般大眾誤認廣告用語及圖示可供住宅使用,其表示與實際之差異,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影響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從癡有愛則我病生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