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june620 wrote:2008年張議員質詢...(恕刪) 目前金山十街的轉角有一棟,現在假停車位, 假圍牆, 假窗戶 (窗戶只是用一塊玻璃封住!!!) 都蓋好了.下一步應該就會把那個假的都拆掉再蓋前面的整排房子.這個要去跟哪個單位"提醒"一下?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09/112013062500268.html相關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5/today-north5.htm拆違建費由業主自付案 再議 2013-06-25 01:34 中國時報 【黃筱珮/竹市報導】 新竹市政府廿四在議會臨時會提案「違建拆除費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因議員意見不一,未能審議。市府表示,此議案已研議十多年,卻一直未被排入議程審議,將與議員多溝通。 工務處長陳炳煌表示,市府每年編列兩百四十萬元拆除違建,為符合社會正義、公平公正原則,避免政府機關浪費人民納稅錢強制執行拆除,十多年前就制訂「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根據該條例,確立由違章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進而遏止、消弭違建。新竹市提案的條文中,明定強制拆除費用計算標準、拆除費用應由違建人在卅日內繳納。 工務處指出,目前由違建戶負擔拆除費已立法實施的縣市包括台北市、嘉義縣、台南市、宜蘭縣及金門縣五個縣市。 「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昨天原被排入議會臨時會中討論,最後卻因為議員意見分歧未能審議。 市議員張祖琰指出,市府應該趕快訂定自治條例,讓違建業主支付拆除經費,遏止違建歪風。因市府人力有限,拆違建時應有優先順序,危害公共安全、商業行為、非自住者優先拆除,新建物更應即報即拆。 新竹市議長謝文進表示,許多違建是歷史產物,如果全部都拆,將引發廣大民怨,市府應該訂定落日條款,明確規範「哪一年開始的違建要拆」,以符合民眾期待。...............................................................................備註 : 目前實施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的縣市政府,包括...台北市、苗栗縣、嘉義縣、台南市、屏東縣、宜蘭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共8縣市 ) !
10年都搞不定,依照這種狀況,在新竹市應該還是可以繼續快快樂樂地違建下去。對於新建案的建照審查,何不學學新北市簽切結書:新北市建管科工作手冊有關管理維護空間部分,考量現行建築物興建模式及實際使用情形,其管理空間及門廳得依所屬樓層之高度設計。另為考量日後管理維護,其管理空間及大廳高度超過建築技術規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1 條規定或涉有挑空或夾層,應請起造人檢附切結書,並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上加註,內容如下:「樓板挑高或挑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應由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定之住戶規約草約及專有、共用部分標示圖說並檢具『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如涉訴訟時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很難嗎?否則,既有的違建不敢拆,新的違建繼續蓋,哪拆得完?
panamera wrote:新竹縣市的議員啊!給個建議給你們參考參考!首先你們找親朋好友,投資成立拆屋公司,然後違建自建自拆自付條款馬上給它過這樣可以嗎!?...(恕刪) 也只能這樣了 不然 議員老大沒錢賺肯定也不會管人民的死活我們就 ... 讓他賺拆屋費唄
"新竹市議長謝文進說,此法案茲事體大,到底要從哪一年的建案開始拆﹖一般民宅加蓋的違建是否也要收費﹖還有加蓋遮雨篷的部分算違建要拆嗎﹖這些都有討論空間,市府的自治條例尚未周延,市議會不宜貿然審查。"從這些話可看出來:1.議長法治觀念可能有問題, 違反法律定的條文有分大小嗎?小偷偷10元, 與偷10萬元 都是偷, 都違反法律啊!不過罰則當然會不一樣小學的社會課都有教小朋友這些事了,所以只要是違建違法就得處罰, 處罰的罰則不就是你們要去審核的嗎?2.議長邏輯觀念可能有問題如果" 此法案茲事體大", 那就應該排入會議討論阿, 怎麼會連排入議程都沒有 ???3.議長的記憶可能有問題如果"市府的自治條例尚未周延,市議會不宜貿然審查" ,是哪些沒周延的, 要列出來給市府改進啊! 都十幾年了, 我不相信市府都生不出來你們滿意的"周延自治條例"到底是哪個呢?(3.a)是市府都沒提修正案?(3.b)還是你們10幾年來市府提的案你們連看都沒看(因為每次都說一樣的話:"此法案茲事體大....",到底要從...所以沒排入議程),所以就一直說"市府的自治條例尚未周延"4. 這些問題可能是還沒鬧出人命,還沒得到媒體關注, 所以得過且過了10幾年, 不過如果發生人命,這些人可能又會轉移焦點, 牽拖別的原因, 就像之前"新竹翁被燒死不怪違建與違停 消防隊冤背「鬼島黑鍋」"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18/154203.htm
真是奇怪的市政府, 全拆不就得了, 違建戶出錢還怕找不到工人拆嗎?又怕民怨又怕影響生計, 不就怕選票嗎?依我看要還要追討違建的不法所得才是 (租金, 營業利益, 各項租梲等)如果真的違建戶成生計出現問題, 那也是打回原形, 再依相關社會補助等法案救濟就是了
剛剛查了一下市府的法規網站http://administration2.hccg.gov.tw/LawSearch/index.asp輸入” 違章建築”其中有一條"新竹市政府處理施工中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條文很簡單只有四點節錄如下: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拆除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特訂定本要點。二、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經所在地區公所查報,並經本府工務處認定為實質違章建築者,立即拆除。三、強制拆除之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其拆除後建築廢棄物,則以公告或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另違反建築法規定重建者,移送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所以依法市府應該要對進行中違建即報即拆,經費不足是市府自己的問題這次審議”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訂定"違建拆除費應由被拆除戶負擔",根本沒涉及到”年限”,”場所”等議題.我沒看到新竹市的法條,但參考一下其他縣市法條,(若有相當差異則敬請見諒)完全沒有議長提到那些問題.從這些人身上我們又看到了要找理由總是有藉口.他縣市條文參考~~臺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南市法行字第二○二八四三號令公布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行政執行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本自治條例施行後擅自建築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第 三 條 強制拆除費用(不含清除及清運費用),依構造類別、拆除面積,按市價核實支付收取。第 四 條 核計收費之拆除面積,由本府工務局執行人員於現場實際測量。並填具面積、構造及核繳金額之繳費通知單,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物所有人(以下簡稱違建人),並限期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者,依法追繳。第 五 條 違建人對核定應繳拆除費用有意見時,應於通知繳納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逾期即應依規定繳交。前項異議之範圍,限對面積之計算即構造類定。執行機關受理異議後,應於十五日內複核,並復知違建人限期繳交。第 六 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知代執行費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