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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竹只要你有錢20坪也可以變30坪


2012june620 wrote:
2008年張議員質詢...(恕刪)


目前金山十街的轉角有一棟,

現在假停車位, 假圍牆, 假窗戶 (窗戶只是用一塊玻璃封住!!!) 都蓋好了.

下一步應該就會把那個假的都拆掉再蓋前面的整排房子.

這個要去跟哪個單位"提醒"一下?
這個有很難嗎?
強制斷水斷電斷瓦斯, 違建戶自行負擔拆除費用, 等到拆除或者重建完畢通過審核之後才復水復電復瓦斯, 這樣還需要討論10年?


022161 wrote: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h...(恕刪)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09/112013062500268.html

相關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5/today-north5.htm


拆違建費由業主自付案 再議 2013-06-25 01:34 中國時報 【黃筱珮/竹市報導】
 
新竹市政府廿四在議會臨時會提案「違建拆除費應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因議員意見不一,未能審議。市府表示,此議案已研議十多年,卻一直未被排入議程審議,將與議員多溝通。

 工務處長陳炳煌表示,市府每年編列兩百四十萬元拆除違建,為符合社會正義、公平公正原則,避免政府機關浪費人民納稅錢強制執行拆除,十多年前就制訂「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根據該條例,確立由違章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進而遏止、消弭違建。新竹市提案的條文中,明定強制拆除費用計算標準、拆除費用應由違建人在卅日內繳納。

 工務處指出,目前由違建戶負擔拆除費已立法實施的縣市包括台北市、嘉義縣、台南市、宜蘭縣及金門縣五個縣市。
 
「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昨天原被排入議會臨時會中討論,最後卻因為議員意見分歧未能審議。

 市議員張祖琰指出,市府應該趕快訂定自治條例,讓違建業主支付拆除經費,遏止違建歪風。因市府人力有限,拆違建時應有優先順序,危害公共安全、商業行為、非自住者優先拆除,新建物更應即報即拆。

 新竹市議長謝文進表示,許多違建是歷史產物,如果全部都拆,將引發廣大民怨,市府應該訂定落日條款,明確規範「哪一年開始的違建要拆」,以符合民眾期待。

...............................................................................


備註 : 目前實施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的縣市政府,包括...台北市、苗栗縣、嘉義縣、台南市、屏東縣、宜蘭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共8縣市 ) !
10年都搞不定,依照這種狀況,在新竹市應該還是可以繼續快快樂樂地違建下去。

對於新建案的建照審查,何不學學新北市簽切結書:
新北市建管科工作手冊

有關管理維護空間部分,考量現行建築物興建模式及實際使用情
形,其管理空間及門廳得依所屬樓層之高度設計。另為考量日後
管理維護,其管理空間及大廳高度超過建築技術規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 164-1 條規定或涉有挑空或夾層,應請起造人檢附切結書,
並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上加註,內容如下:「樓板挑高或挑空
之建造執照申請案,應由起造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規
定之住戶規約草約及專有、共用部分標示圖說並檢具
『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上下樓板間加蓋任何構造物,如
有違建情事經發現屬實者,願無條件自行或接受拆除並負擔拆除費
用,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如涉訴訟時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很難嗎?

否則,既有的違建不敢拆,新的違建繼續蓋,哪拆得完?

022161 wrote:
新竹市議長謝文進表示,許多違建是歷史產物,如果全部都拆,將引發廣大民怨


好個謝文進! 每一棟違建都是歷史產物,正在蓋的等他蓋好了也變成了歷史產物!
這傢伙該不會是大戶吧?
新竹縣市的議員啊!給個建議給你們參考參考!首先你們找親朋好友,投資成立拆屋公司,然後違建自建自拆自付條款馬上給它過這樣可以嗎!?

panamera wrote:
新竹縣市的議員啊!給個建議給你們參考參考!首先你們找親朋好友,投資成立拆屋公司,然後違建自建自拆自付條款馬上給它過這樣可以嗎!?...(恕刪)


也只能這樣了 不然 議員老大沒錢賺肯定也不會管人民的死活
我們就 ... 讓他賺拆屋費唄
"新竹市議長謝文進說,此法案茲事體大,到底要從哪一年的建案開始拆﹖一般民宅加蓋的違建是否也要收費﹖還有加蓋遮雨篷的部分算違建要拆嗎﹖這些都有討論空間,市府的自治條例尚未周延,市議會不宜貿然審查。"

從這些話可看出來:
1.議長法治觀念可能有問題, 違反法律定的條文有分大小嗎?
小偷偷10元, 與偷10萬元 都是偷, 都違反法律啊!
不過罰則當然會不一樣
小學的社會課都有教小朋友這些事了,
所以只要是違建違法就得處罰, 處罰的罰則不就是你們要去審核的嗎?

2.議長邏輯觀念可能有問題
如果" 此法案茲事體大", 那就應該排入會議討論阿, 怎麼會連排入議程都沒有 ???

3.議長的記憶可能有問題
如果"市府的自治條例尚未周延,市議會不宜貿然審查" ,
是哪些沒周延的, 要列出來給市府改進啊! 都十幾年了, 我不相信
市府都生不出來你們滿意的"周延自治條例"
到底是哪個呢?
(3.a)是市府都沒提修正案?
(3.b)還是你們10幾年來市府提的案你們連看都沒看
(因為每次都說一樣的話:"此法案茲事體大....",到底要從...所以沒排入議程),
所以就一直說"市府的自治條例尚未周延"

4. 這些問題可能是還沒鬧出人命,還沒得到媒體關注, 所以得過且過了10幾年, 不過如果發生人命,
這些人可能又會轉移焦點, 牽拖別的原因, 就像之前
"新竹翁被燒死不怪違建與違停 消防隊冤背「鬼島黑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18/154203.htm
真是奇怪的市政府, 全拆不就得了, 違建戶出錢還怕找不到工人拆嗎?
又怕民怨又怕影響生計, 不就怕選票嗎?

依我看要還要追討違建的不法所得才是 (租金, 營業利益, 各項租梲等)

如果真的違建戶成生計出現問題, 那也是打回原形, 再依相關社會補助等法案救濟就是了

剛剛查了一下市府的法規網站
http://administration2.hccg.gov.tw/LawSearch/index.asp
輸入” 違章建築”
其中有一條"新竹市政府處理施工中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條文很簡單只有四點

節錄如下: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拆除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經所在地區公所查報,並經本府工務處認定為實質違章建築者,立即拆除。
三、強制拆除之施工中新違章建築,其拆除後建築廢棄物,則以公告或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另違反建築法規定重建者,移送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四、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 所以依法市府應該要對進行中違建即報即拆,經費不足是市府自己的問題

這次審議”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訂定"違建拆除費應由被拆除戶負擔",根本沒涉及到”年限”,”場所”等議題.
我沒看到新竹市的法條,但參考一下其他縣市法條,(若有相當差異則敬請見諒)
完全沒有議長提到那些問題.
從這些人身上我們又看到了要找理由總是有藉口.

他縣市條文參考~~

臺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南市法行字第二○二八四三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依建築
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行政執行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本自治條例施行後擅自建
築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第 三 條 強制拆除費用(不含清除及清運費用),依構造類別、拆除面積,按
市價核實支付收取。

第 四 條 核計收費之拆除面積,由本府工務局執行人員於現場實際測量。並填
具面積、構造及核繳金額之繳費通知單,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物所有
人(以下簡稱違建人),並限期三十日內繳納,逾期未繳者,依法追
繳。

第 五 條 違建人對核定應繳拆除費用有意見時,應於通知繳納期限內以書面提
出異議,逾期即應依規定繳交。
前項異議之範圍,限對面積之計算即構造類定。
執行機關受理異議後,應於十五日內複核,並復知違建人限期繳交。

第 六 條 依本自治條例收取知代執行費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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