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pect1988 wrote:
謝謝你,昨天我律師有提到,其房屋的廣告文宣確實就是有寫大遠百XX雙車位
說可以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罰款
我現在其實也不圖他們賠我多少錢
只是很氣憤原來說謊的人 可以取巧的人不用受到懲罰嗎
老公問我:你收到215000你會高興嗎
我:不會 還是不爽
老公:那就再多花幾萬塊讓他們也繼續去台北開庭,讓大家都不舒服吧~
管委會並沒有把我門口車位出租,而是給大家臨時停車使用
只是敲掉的圍牆有部分用來停機車
為樓主決定讓他們不舒服鼓掌。
隔空抓藥是覺得這件事管委會是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法官是依法論法,而房仲的責任則非常大。光口頭承諾以及廣告不實這兩方面就應該讓他們付出代價,而不是只退還服務費。如果靠說謊牟利的最大代價只是"不賺",那不就等於是鼓勵大家賺黑心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