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zaa wrote:
同樣的新竹人搬到台北去住會圍馬路嗎?應該說能圍馬路嗎?
所以,我想你想說的是一樣的法律下不同的申請流程會有不同的結果
或說是規定可以改變人的行為,是吧
nszaa wrote:
何謂水準高又何謂低呢?跟美國人一樣的生活方式叫做高?跟中國人一樣的方式叫做低?跟現代人一樣叫做高?跟古代人一樣叫做低?
"水準"可能沒法這麼全面的套用, 像誰的方式就一定全面的好, 但是我認為美日等國的人民心態到是有一點是值得我們學習的,那就是"不讓己身的自由影響他人的自由" 這點可以從很多面相觀察到, 我就不一一贅述, 我以為"不讓己身的自由影響他人的自由" 才是社會行為的準則, 法令不過是便於施行的行為最低底線罷了
這個討論串讓我想到曹丕的典論論文
"常人貴遠賤近,向聲背實,又患闇於自見,謂己為賢"
"夫人善於自見,而文非一體,鮮能備善.是以各以所長.相輕所短,里語曰:"家有弊帚,享之千金"
講的是文章, 內容卻可引申到各方面, 共勉之
沒處理過相關事宜的小朋友們, 請多給喪家一點體諒
因為你們不知道難處在哪
我可以寫出超過十個必須在大馬路上辦的理由
因為我最近一年內, 有兩位重要的親人離開, 主辦過兩場
以後你們處理相關事宜的時候, 也請多多考慮週邊的影響就是了
這不是觸大家霉頭, 而是人生必經之路
panron wrote:
願聞其詳...(恕刪)
嗯
一般習俗, 人離開後, 需治喪7749天然後完成喪禮
但是現代幾乎沒有人治喪49天, 只能壓縮在幾天內完成
尤其夏天, 時間拉太長, 對亡者和親人都不好
因此, "最長"有49天可以安排告別式及後續事宜
以新竹市來說, 新竹殯葬管理所有一個大禮廳, 五個小禮廳
假設每天可以辦理兩場告別式(事實上都只有一場)
理論上, 每年可以安排 4380 場告別式
但是新竹是每年有約2300人辭世, 新竹縣約有3400人辭世
......
再扣除農曆年節, 民俗月, 以及農民曆上不宜的日子
然後再扣除亡者以及重要親屬沖煞的日子
49天內(通常不可能有這麼久), 能選擇的日子並不多,
而這些日子不一定有合適的禮廳可以選
如果是要火化的話, 還必須預約火化爐的時段
而火化的時段必須緊接在告別式後.....................
好了, 請問有多少機率可以順利再殯儀館安排法會及告別式?
這是可以算得出來的理由之一, 其它的, 不是太好的回憶, 我不想寫.請見諒。
但我相信如同"侏儸紀公園"的名言, 生命總會找到出路
如果政府明令不得在交通要道封路, 是不是就一定辦不成? 我相信總會找到地方的
另外我也查了下目前禮堂的使用狀況, 不知道是否有不肖業者從中作梗, 似乎和您之前提供的資訊有所不同
http://dep-hcfaa.hccg.gov.tw/_file/2008/upload/list/1NESQuyList.html
http://dep-hcfaa.hccg.gov.tw/web/SG?pageID=24545&FP=4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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