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ilchou wrote:
昌益: 他們搬出了憲法" —人民有自由遷徙的權利"來應對。此時他們秀出一張內政部法令
針對人民遷徙各種場所(遊戲場、工廠、.....一堆名目)是可作為住宅用途且不可拒絕。
(這也是現在大家在各名目建築都可看到自用住宅申請)。
因此他們認為對於新竹市政府的都市計畫內明文規定,是抵觸憲法的,所以是無效的,
這件物的確可以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但要登記自用住宅,且戶籍遷入)。
原來如此,好妙阿,搬出憲法這一招實在是太聰明了,下一步是不是要申請大法官釋憲,並控告新竹市政府違憲、侵害人民的權益?不然到時候搬進去住,出了問題,昌益是不是會負起全責、站在購買的住戶這一邊?還是只能自力救濟,抗議司法不公,要不要拉白布條靜坐抗議,還是申請國賠呢?因為憲法最大、人民最大啊!
「不要同情自己」他說。 「同情自己是下等人幹的事」-----------------挪威的森林‧村上春樹
cecilchou wrote:
昌益: 他們搬出了"憲法" —人民有自由遷徙的權利來應對。此時他們秀出一張內政部法令
針對人民遷徙各種場所(遊戲場、工廠、.....一堆名目)是可作為住宅用途且不可拒絕。
(這也是現在大家在各名目建築都可看到自用住宅申請)。
因此他們認為對於新竹市政府的都市計畫內明文規定,是抵觸憲法的,所以是無效的,
這件物的確可以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但要登記自用住宅,且戶籍遷入)。
昌益應該是過度解釋吧! 如果我想住市政府, 他們不給住(一定的嘛), 所以我就可以告市政府,
因為人民有遷徙的自由, 這理由應該不成立吧! 重點是遷徙的自由應該是要合法!
如果規定地目是不合憲, 那我也想去買塊農地蓋滿房子(現行規定農舍只能蓋1/10),
政府取締時再去告他, 這樣的話, 取得農業用地來自建房子就非常便宜囉...
ps: 舉市政府當例子, 是要凸顯合法性問題, 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才能進住, 其他人要進住當然非法,
總不能在非法的狀況下, 以人民有遷徙的自由說我要住市政府嘛!
而科商有法令明文規定不能當住宅, 在違法的情況下, 應該同樣不適合以人民有遷徙的自由當擋箭牌!
雖然憲法凌駕法律之上, 但憲法也沒說是在任何情況下, 人民都有遷徙的自由! 如果無限上綱,
非法也可適用遷徙自由, 那豈不天下大亂?
chiliao wrote:
昌益應該是過度解釋...(恕刪)
挖~ 大大也解釋的嚴重了~ 不過前提是大大要買的到市政府~
我想法律本就有些灰色地帶~ 建商就利用這些來操作~ 至於你說建商錯麻~~
偏偏政府又承認並可登記做為自宅使用~ 所以到底是誰錯?! 恐怕無解,非住作住宅?
住宅卻又開商業(像文化街迎犧飯店就是純住地目,但他卻拿來開店?)
這問題又牽扯出全台多少這樣例子~雖說是本質法源缺陷~~ 但卻 無可管,也不能管了!!
cecil大大只是熱心的提供大大們資訊! 昌益也不是要去告市政府~就看他最後定讞結果如何囉!
完美的房子大家都想買~只是買不起~ 有缺陷的房子~缺在哪~就看你在意啥囉!
不過憑心而論~單純從他房子的規劃與設計,這建案的確是不可多得的案子~只是戶數稍多!
分別陪了朋友去過兩次,銷售的確也不錯~ 好的樓層跟棟別確真是用搶的~
我看我兩同事也搶得誇張,遇到很多附近在地新竹人,說等這塊很久了! 甚至看到信義房屋五六個仲介
混進來分析跟觀看,看來投資客不少! 不過往好的一方面想~不就是好的標的才會有投資客嗎!!
買房看個人啦~ 喜歡就會喜歡~依目前的開價~其實還蠻實在的~好的樓層當然貴~但去化也快~
或許之後會有特價(但銷售小姐說不可能了,單價已經很低了),但絕對是缺更大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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