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ation owner wrote:
建議新竹直接併入台北...(恕刪)
阿財市長.....你放縱金山街違建
事隔近一年( 排定拆除 )
金山街27街XX號這棟違建新竹市政府到底拆了嗎 ?


101年02月初

101年03月19日

101年2月6日就限令停工......停在哪( 看上圖四都快蓋好了 ) ?

多年前監察院早就對當時新竹市政府提出糾正案http://humanrights.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2093
建築法第25條前段:「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參照。
建築法第86條第1款:「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參照。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6條:「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參照。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參照。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
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參照。
內政部92年9月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8638號函:「二、按建築法第八十六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略以:『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揆其上開規定意旨,係指未經許可擅自建造,如經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應處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行申請執照,其有補辦執照不合規定、逾期或其他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惟經認定必須拆除之違章建築,應即拆除之。」參照。
....新竹日前發生社區火警,因為救援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大家眼睜睜地看著民眾被大火燒死,馬總統今天在府內接見「鳳凰獎」得主時,對這件災害表示痛心、不捨和內疚,總統認為不光是消防局長下台,相關單位一定要徹底檢討,消防署應該針對公共安全問題,對各縣市作評比,並公布評比結果,才能真正有改進效果(繆宇綸報導)
針對日前發生在新竹的火警,總統感到痛心不捨,他提到92年蘆洲「大囍市」社區火警,造成15人死亡,當時消防署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強預防工作,他在台北市劃設「消防通道」和「雲梯空間」,要求劃設後還要作演習,購置可進入巷道的小型消防車和氣墊,貫徹機車退出騎樓,並強力取締破壞消防空間的違建,總統也要求地方政府治安會報一定要討論公安問題『現在有了新竹這樣的教訓,蘆洲發生過了,那是92年,剛好是10年前,現在又發生這種現象,我們政府一定要檢討,不能光是讓一個消防局長去職而已,我們要痛定思痛,趕快把地方政府該作而沒有作的事情,由消防局(署)列管,要去檢查,把檢查結果公布出來,哪個縣市政府在這方面作得不好,公布出來,來評比,這樣才有效果!』
總統說,蘆洲「大囍市」大火發生已經10年,結果還是這樣,顯示大家「不太放在心上」,這樣實在不好,總統強調,民眾沒能得到救援,他感到非常內疚,所有消防人員也應該感到內疚,不容許這種事情再發生,而且這種事不光是消防署的事,地方政府「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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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馬總統還不知道金山街因為阿財的顢頇與放縱
已經變成一個不知幾時要爆掉的超級未爆彈
底下的人這樣胡搞瞎搞,人民不火大才奇怪
對照小馬哥說的最後一句話...地方政府「責無旁貸」
這棟樓真的是天大的諷刺

阿財啊...你老闆都說話了...你還要繼續裝傻到幾時?
可以啊
歡迎檢舉貪瀆不法.提供政風興革意見
廉政熱線電話:(03)5269193
廉政熱線傳真:(03)524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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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
遇有下列情況您可以向本處檢舉或反映
☆ 本府各機關承辦工程及採購作業涉有圍標或者不當限制投標規格、資格之綁標情事。
☆ 本府各機關工程及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等違法情事。
☆ 本府員工執行勤務藉機索賄,或於收受賄賂後予以違法包庇者。
☆ 本府員工利用親屬身分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 本府員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本府員工利用職權機會,接受商民餽贈或招待者。
☆ 本府員工利用公家設施、資源,圖謀私人利益者。
☆ 偽、變造證件或公文書印,藉以獲取私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 本府各機關諸項作業流程中易滋弊端,您有興革意見者。
檢舉貪瀆獎勵措施
依據現行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政府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30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1,000萬元,標準如下: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新台幣〉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又檢舉獎金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即應給予三分之一,俟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予其餘獎金。已發放之獎金,除檢舉人有誣告行為,經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
檢舉貪瀆保護措施
前揭辦法同時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Arthur106 wrote:
可否向檢舉這些工務處...(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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